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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问有答

2016-09-09 06:27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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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如何计算?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按规定,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直接相关,比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

答: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二十七、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经个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八、参保人是曾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其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2014年10月1日后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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