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公行罚决[2019]3071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证件号码: ********** ,1968年02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桂平市中沙镇**********,现住 广西桂平市中沙镇********** 。
现查明[ 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指认照片、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单位送到桂平市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或广西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