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交)行罚决[2019]197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 ********** ,1971年07月28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现住 新圩镇河村********** 。
现查明2019年11月15日06时57分,陈*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7AB96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甘村方向往富林塘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北流市城西二路交管大队正门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广西北流市公安局送至广西北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或广西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