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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9-28 16: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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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2019年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整体框架、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我区自2012年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工作以来,经过单位推荐、专家评议,聘用认定了一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覆盖了全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农林水牧等各个行业,打造了一支我区各行业领域的领军人才。

2016年,我厅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部分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评价标准的变化,现行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已无法满足我区对领军人才评价的需求。同时,国家和自治区对部分人才称号或科技项目的名称也进行了修改,现行的申报条件也需要适时的修改。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通知》(桂人社发〔2016〕44号)第二章的申报竞聘条件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直接申报条件

第18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修改为“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调整以下符合一定任职年限的申报条件

1.奖项类

(1)第1点“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修改为“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第5点“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修改为“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2次以上;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次以上;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各1次”。

(3)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铜鼓奖’(个人奖)”作为第11点。

2.项目及成果类

(1)第3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修改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含子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2)第9点“SCI一区学术期刊”修改为“SCI一区(采用中科院分区)学术期刊”。

3.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第6点“文化部”修改为“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卫生部”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单位名称进行规范表述。

(2)第6点“……等国家部委办局授予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修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等国家部委办局(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授予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3)第7点“国家部委办局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等高层次人才载体主要负责人”修改为“国家部委办局(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等高层次人才载体主要负责人”。

三、关于增加部分条件问题

《通知》在桂人社发〔2016〕44号申报条件中增加了“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铜鼓奖’(个人奖)”等条件。

四、关于调整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奖次数要求问题

《通知》对桂人社发〔2016〕44号关于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表述修改为“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2次以上;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次以上;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各1次”。

五、关于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表述问题

《通知》对桂人社发〔2016〕44号第七条“(二)项目及成果类”第6点中“项目课题负责人”修改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含子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六、关于SCI一区学术期刊分区问题

《通知》对桂人社发〔2016〕44号第七条“(二)项目及成果类”第9点修改为“SCI一区学术期刊”修改为“SCI一区(采用中科院分区)学术期刊”。

七、关于明确“国家部委办局”包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问题

《通知》对桂人社发〔2016〕44号第七条“(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第6、7点“国家部委办局”修改为“国家部委办局(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专指国务院组织机构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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