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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有关政策意见的函》(桂自然资函〔2019〕2456号)反馈结果公示

2019-10-25 15: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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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10月10日,我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社会公众征求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关文件的意见。根据截止日期的反馈意见,并与有关单位沟通对接,整理形成了《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无意见。

2

自治区财政厅

无意见。

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未及时反馈,视为无意见。

4

自治区国资委

建议《实施意见》第二段第(六)条“……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修改为“……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

未采纳。《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实际控制企业缩小了参股企业的范围,限制了其内部转让的权利。

5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6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意见。

7

广西税务局

无意见。

8

南宁市政府

(一)建议明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点“在现状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中对于“现状用途”的定义以及新增“在不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划拨地可转让的情形。

采纳。已在《实施意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中修改完善了相应表述。

(二)建议删除《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九)点“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的,转让前应取得上级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

采纳。在(六)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中有相关表述。

(三)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点“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修改为“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涉及国有资产注入的,须报原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变更为出让方式。”

采纳。在(六)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中有相关表述。

(四)建议在《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点新增对于划拨地转让所产生的土地收益金的处理。

采纳。

(五)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十一)点和第四条第(十五)点中“土地使用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纳。

(六)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六)点“应当在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修改为“应当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

采纳。

(七)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七)点第(1)款修改为“持有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

采纳。

9

柳州市政府

(一)建议第(六)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现状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调整为“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原则采纳。

(二)建议第(六)条,“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调整为“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受让人权利证书上‘权利性质’注明为‘出让’。”

采纳。

(三)建议第(二十三)条,“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调整为“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尚未公布标定地价的地区,可参照基准地价或者评估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采纳。

10

桂林市政府

无意见。

11

梧州市政府

无意见。

12

北海市政府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中所需上缴的土地收益如何收取。

采纳。

(二)建议将“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段的内容修改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采纳。

13

防城港市政府

无意见。

14

钦州市政府

建议删除“(十三)划拨建设使用权出租管理”中的“且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

未采纳。理由:明晰宗地长期租赁的期限,便于操作。同时参考盘活存量土地5年过渡期的时间要求,考虑到根据《合同法》长期出租的时间不得超过20年等因素,确定出租超过5年就要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

15

贵港市政府

无意见。

16

玉林市政府

(一)关于“(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建议在这项内容中增加: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原则采纳。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已包含在目前的政策表述中。

(二)关于“(六)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有批准权的政府是哪级政府,是否包括区政府?建议予以明确。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现状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实际工作中,划拨用地很多是原划拨用途或现状用途为工业、办公等用地,要求转让并改用途为商住,那么“在现状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这点指的是现状工业、办公等用途符合规划吗?建议予以明确。

3.建议明确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和原则。

1.采纳。

2.采纳。

3.原则采纳。授权经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出让时,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估价技术规范执行。

(三)建议(十八)修改为“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融资额不得超过土地取得时的出让金额。设定抵押获取的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或者开办对应业务改善软件所需,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权实现后,应保持原经营活动持续稳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但可以适用盘活存量土地过渡期政策,促进产业和经营业态的转型升级,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和商业开发。”

原则采纳。

17

百色市政府

(一)“第二大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六)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建议还是删除“现状用途”。

采纳。

(二)“第二大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七)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在规划、用地等方面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建议还是删除“在规划、用地等方面”。“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再由买卖双方自由转让。”建议修改为“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再由买卖双方依法转让。”

(三)第四大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十六)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在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建议修改为“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在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采纳。

18

贺州市政府

无意见。

19

河池市政府

无意见。

20

来宾市政府

无意见。

21

崇左市政府

无意见。

22

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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