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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民生热点政策 解答百姓关注问题:民生政策100问(二)

2016-10-28 07:03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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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与“民生”这两个词向来紧紧相连。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具有鲜明的群众性、社会性、多元性等特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昨天和今天,自治区民政厅推出《民生政策100问》,分两期“晒”出100项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实用政策。今日推出的内容涉及民间组织管理、优待抚恤、退役士兵安置、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基层政权建设、老龄工作等。

民间组织管理

55.问: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4)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56.问: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57.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58.问: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59.问: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60.问: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

61.问: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基金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基金会成立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原始基金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62.问:成为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任职条件?

答: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63.问:怎样产生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

答: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担任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64.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慈善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部分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优待抚恤

65.问:什么行政部门主管军人优抚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66.问:政府是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抚恤优待服务工作?

答: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2016年7月,民政厅已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38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多渠道争取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优抚对象。

67.问: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哪一级民政部门给其遗属核发有关证明书?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其遗属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

68.问:优抚对象有关《证明书》应由什么人持证?

答:《证明书》的持证人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负责发证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给其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放《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并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前款规定对象但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中的年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放。

69.问: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70.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71.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如何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72.问:什么条件才符合增发定期抚恤金?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20%的定期抚恤金: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

(二)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残疾的;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73.问: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74.问:立功义务兵增发优待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

(三)一等功,增发40%;

(四)二等功,增发30%;

(五)三等功,增发20%。

75.问:优抚对象在申请政策住房时有什么优待?

答: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保障安排。

76.问:优抚对象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有什么优待?

答:农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农村居民需要改建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77.问: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有什么优待?

答: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者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78.问: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就读驻地九年制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驻军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读。

79.问:现役军人参观游览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自治区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80.问:优抚对象关系的转移有何规定?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因在自治区内迁移户籍需要申请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由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发放,从次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放。迁移自治区外的,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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