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
81.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82.问: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83.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84.问: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5.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我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城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计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除按以上标准发放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的第一年算起,按照每服役一年1000元的标准计发。
社会工作、志愿服务
86.问:什么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87.问:什么叫志愿服务记录?
答: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
88.问:星级志愿者如何认定?
答:星级志愿者是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建立的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一项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基层政权建设
89.问: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90.问: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91.问: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92.问: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村(社区)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长期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村(社区)集体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等民生保障;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服务;当地居民反应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93.问: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协商的一般程序是:(1)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3)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94.问:社区协商的主体有哪些?
答: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妇代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原则上要求利益相关方均有代表参与。
95.问:如何运用城乡社区协商成果?
答: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老龄工作
96.问: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1)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2)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且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
97.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哪里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需要交付办证费用吗?
答:凡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无需交纳办证费用。
98.问:《老年人优待证》为什么分两种颜色?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这主要是因为60至69周岁年龄段与70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老年人所享受的优待内容不同,为区分老年人的年龄段,方便识别,提高优待效率,特将优待证设置成两种不同颜色。
99.问:即将年满60周岁、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和换发《老年人优待证》?
答:即将年满60周岁、7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60日(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申请办理和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以确保申办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时及时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应的优先优惠待遇。
100.问:老年人年满多少周岁可以享受高龄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5号)精神,我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高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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