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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民生热点政策 解答百姓关注问题:民生政策100问(一)

2016-10-27 06:56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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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与“民生”这两个词向来紧紧相连。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具有鲜明的群众性、社会性、多元性等特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今明两日,自治区民政厅推出《民生政策100问》,分两期“晒”出100项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实用政策。今日推出的内容涉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流浪救助、婚姻、殡葬、收养、自然灾害救济等。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1.问: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问: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包括下列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农机;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

3.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问:到哪里申请城乡低保?申请低保时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5.问:申请低保后还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最终确定纳入城乡低保?

答:低保申请受理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和公示。如果公示无异议,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比例入户抽查,并通过核对信息平台与多部门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纳入低保。

6.广西各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一样吗?如何计算低保金?

答: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自治区政府或者设区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我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城乡低保标准不一样,具体标准可咨询各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额,按月或季度发放低保金。

7.问: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8.问: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是怎样的?

答: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定期报告、定期核查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作出续保或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低保家庭人口减少、收入增加、财产增加不按时报告的,视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9.问: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继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对于50分以下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列入重点对象进行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对于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贫困户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低保认定标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低保申请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

10.问: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有哪几种类型?

答: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视其家庭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11.问:什么人能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2.问:到哪里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3.问:什么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4.问:医疗救助包括哪些救助内容?

答:(1)资助参保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需向缴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经自愿申请,认定符合条件后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5.问:如何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答: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到当地开展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即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当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因突发疾病在当地其他医疗机构急诊、急救住院治疗的,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或者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或者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能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16.问: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哪些重病才能申请医疗救助?

答: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急性胰腺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重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重症慢性病,以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17.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8.问: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都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补贴

19.问:老人能力评估有哪些内容?

答: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内容分为日常生活活动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和社会参与评估等。

20.问:哪些老年人需要进行能力评估?

答: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养老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首次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常规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养老机构应即时进行评估。

21.问: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结果有何作用?

答: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分类管理和申请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22.问: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公建民营”后,老年人还可以像以前一样去那里享受免费服务吗?

答: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在确保其公益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旨在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广大老年人可以像以前一样享受诸如娱乐、日间休息等免费服务。

23.哪些人可以申请开办养老院?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24.问:申请开办养老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设立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5.问:开办养老院,政府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按标准的70%收取,基本维护费按50%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对开办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补贴。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证书等级给予每人一次性从业奖励。

26.问:在报纸上看到从业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有补贴,请问我可以拿多少?

答:广西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 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

27.问:如何成为养老机构评审员?

答:具备医疗、护理、社工、行政、建筑、膳食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该专业工作满二年,经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组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成为评审员。

28.问: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需递交哪些申报材料?有哪些相关程序?

答: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二)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三)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报告;

(四)评审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级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由设区市级评定小组报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备案。

申请四星级、五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设区市级评定小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设区市级评定小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评审。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员实地评分,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级评定小组评定。

29.问:广西出台的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养老设施?

答: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

30.问: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选择的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

(三)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31.问:广西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32.问:哪些儿童属于困境儿童?

答: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3.问: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4.问: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可以申领重度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

35.问:目前我区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流浪救助、婚姻、殡葬、收养

36.问:当前政府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

答:当前由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有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两类。救助管理站是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一般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设施相对独立。

37.问: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强制性的吗? 

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在受助人员决定离开救助机构时,救助机构不得限制,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机构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8.问:哪些情形救助站不予救助?

答:第一,求助人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包括有亲友投靠但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投靠,随身财物足以应付本人基本生活开支的。

第二,求助人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包括求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人陈述自相矛盾等。

第三,求助人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

第四,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39.问:什么是留守儿童?哪些人对留守儿童具有强制报告责任?

答: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40.问: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41.问: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2.问:现在殡葬服务是怎么收费的?

答:殡葬收费分为基本殡葬服务费和选择性殡葬服务费两个方面。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的费用,这个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并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还有一种面向市场提供的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是市场定价,它决定于社会的消费水平和能力。

43.问: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哪些?请问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骨灰存放、海葬、花坛葬、树葬等,目前我区正在研究制定《广西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等鼓励政策,区内居民可免费参加各类生态节地葬法,并予以丧属一定的奖励。

44.问:1999年4月1日以后,事实收养的小孩都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答:符合两个条件是可以办理的:一是有公安部门证明的弃婴,二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程序:1.首先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直接到弃婴捡拾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2.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证明到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3.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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