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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8〕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其他形式变相实施;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