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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的通知
(桂政发〔20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2017年12月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保税法》和《决定》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为自治区与市县共享税收,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