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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

(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

(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设立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七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3名以上区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四章  专家遴选标准

 

第八条  遴选进入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五)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六)具有相关公共政策领域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条  申请和推荐担任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历、学术、专业成就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从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并公示后,拟出聘任专家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方式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专家咨询论证小组论证;

(二)专家个人论证;

(三)决策第三方评估。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课题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行政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建专家组,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同时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预案及材料并提供给专家组;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调研并进行集体论证;

(四)专家组在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后,形成综合的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并由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汇总相关材料一起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必要时,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论证专家沟通。

 

第七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或者向其调阅非涉密的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

(三)不得以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决策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及商业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聘期一般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约的。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含第三方评估)经费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