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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7〕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