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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7〕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积极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旅游市场不断扩大,旅游人数逐年增加,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区重要支柱产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乱象也有所抬头,先后发生了“天价鱼”“导游蛮横对待游客”等事件,给我区旅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自治区决定加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力争在一年内实现全区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旅游市场环境更加优化,有力地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综合治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厉整治旅游购物消费市场,营造良好秩序

(一)严厉查处购物场所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景区、宾馆及城市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发放虚假广告、非法拉客和欺行霸市等行为。

(二)严禁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串通,通过购物回扣,给予“人头费”“停车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向旅游团队兜售商品。严禁在景区景点和旅游者集中的演艺、住宿、餐饮等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严厉打击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三)所有旅游购物场所必须实行敞开式经营,对社会公众开放,并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严禁以封闭式、包厢式的购物销售模式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

(四)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五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标签产品)、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行为,严防严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物价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二、开展旅行社、导游经营服务专项治理,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五)加强合同监管,严禁旅行社在合同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购物次数,严禁旅行社和导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或游览过程中,诱骗或强迫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严查处旅行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陷阱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严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严厉打击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从事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人头费”“停车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对旅游团队出行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地接社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组团旅行社,一经查实,严厉处罚;对接待此类未付费或未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地接社,也相应予以处罚。

(九)严厉查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景区景点综合监管,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十)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景区开放条件的地方以“XX古寨”“XX古村”“XX风情园”等景区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十一)对安全隐患突出、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景点开展重点整治行动。

(十二)严厉查处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等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严厉打击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门票价格、价外加价、不执行国家规定优惠政策、超过国家规定优惠率销售门票、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旅游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景区,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外,降低或取消其质量等级。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宗委、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规范旅游车船管理,保护游客合法利益

(十三)对从事接待团队游客的旅游车辆,统一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线通信定位系统,并纳入自治区旅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所需经费由车辆登记地政府统筹解决。严禁旅行社使用未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线通信定位系统的车辆接待游客。

(十四)严厉打击经营证照不全的“黑车”“黑船”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出租车驾驶员诱导旅游者到饭店、景区、景点和购物场所消费以获取回扣以及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对于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一经查实,严格处罚,并一律列入行业“黑名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公安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广西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五、压实监管主体责任,着力构建综合监管格局

(十五)在自治区旅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下设立自治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督促、协调、检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旅游投诉处理、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及游客满意度调查等相关工作,并以设区市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为单位按季度在全区通报有关情况。

(十六)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保障。统筹抓好“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做到各司其职、多元共治,形成旅游信息共享、投诉统一受理、联合执法、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坚决维护好游客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十七)通过考评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主体责任。由自治区旅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定《自治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细则》。自治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设区市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进行考评,考评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设区市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安排下一年度旅游发展资金时扣减30%的额度;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如次年年度考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资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综合治理监察督查,务求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督查力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考量标准,对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不设时限、不走过场;把“不合理低价游”问题严重的地方列入全区旅游市场重点监管区进行重点监管。

(十九)严格旅游综合监管履职监察。全区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存在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