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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39项、调整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明确各层级事权范围,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