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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大力发展文物事业,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为我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显现,桂风壮韵鲜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物事业蓬勃发展,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到2020年,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职责明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基本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博创意产品更加丰富;文物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实施广西文物强基固本工程。逐步推进我区文物资源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需求,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初步完成国有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建账建档工作。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数据库和不可移动文物电子地图,公布一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主动发掘项目并及时开展文物价值研究。推动北部湾水下考古项目实施及基地建设。做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变迁物证征藏展示研究工作,进一步丰富藏品门类。

  (二)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深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设置,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推动实施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按照博物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运行管理。

  (三)强化规划编制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对涉及文物的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四)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加强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提升保护利用综合效益。继续做好兴安灵渠、海上丝绸之路?北海史迹、侗族村寨?三江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基础工作。加强我区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史迹的调查与研究。培育和储备一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广西备选项目。

  (五)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实施大遗址和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合浦汉墓群、明清海防(广西)等大遗址保护和桂林靖江王府及王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推动自治区级考古遗址公园试点工作。开展柳州白莲洞、南宁顶蛳山、桂林资源晓锦、百色盆地旧石器、那坡感驮岩、贺州临贺故城及合浦草鞋村、大浪古城等遗址保护。实施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工程,推进桂北红军长征、左右江革命老区和抗战文物保护展示工作,做好湘江战役、昆仑关战役、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等旧址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实施八桂历史文物保护工程,重点加强对柳侯祠碑刻、桂林石刻、柳州石刻、永福百寿岩石刻、全州湘山寺石刻与塔群、宜州会仙山摩崖石刻等石质文物保护。开展藤县中和窑址、浦北越州故城、永福永宁州城、环江凤腾山古墓群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实现地市级以上和部分重要的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国家一级、二级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实施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重点开展纺织品、漆木器、书画、青铜器等易损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工作。

  (六)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对文物建筑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相协调。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设区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同步启动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工作。落实国家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保护补偿政策,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七)完善文博基础设施。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力争县县有博物馆或纪念馆、陈列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鼓励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和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举办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乡(镇)史馆、村史馆。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展示设施。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博物馆及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体验设施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与各设区市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文物资源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特色。依托历史文物古迹和博物馆资源,开发建设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边关旅游、红色旅游、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发展文物旅游业要坚持文物资源的公益属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在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鼓励文物景区参与旅游景区升级评比,打造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与利用,结合旅游产业,助推精准扶贫,带动群众致富。

  (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完善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服务标准化。适当增加举办专题陈列和临时展览的数量和频次,逐步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和陈展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严格执行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将更多的免费开放公共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范围,对免费开放成效显著的行业、企业、高校及非国有博物馆予以适当奖励。建立健全博物馆合作运营机制,推动大、中型博物馆与基层博物馆开展借展、联展、巡展合作,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建立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定期向国有博物馆移交和借展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制度。开展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一对一”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三)丰富文博创意产品。完善企事业单位、博物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文博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打造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文博创意品牌。鼓励众创、众筹,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鼓励文博单位与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文博创意产品。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将文博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四)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事务,扩大与国际组织及相关机构在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发挥地缘和区位优势,推进与珠江—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及周边省区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文博行业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在考古、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等领域的合作,参与推动国际人文交流基地建设。

  四、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完善保护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启动《广西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实施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鼓励全区各设区市制定地方文物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文物工作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二)实施平安工程。坚持分类指导、精准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扎实推进文物平安工程,确保文物安全。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文物安全日常管理水平,探索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各设区市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为重点,按照防护分类要求,分别实施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积极推进纳入全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名单的项目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察执法。加强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强化层级监督,建立案件督办约谈制度,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影响恶劣的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文物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设立独立的文物执法机构,落实专人执法,其他市县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辖区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机制,加强对治安环境复杂区域的巡逻防范。落实好文物经营企业的准入、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依法实行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全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夯实文物保护的体制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对于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安排对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和成员开展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培训,普及识别和保护文物的基本常识,并提高鉴别能力。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人才培养、高校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大经费投入。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文物保护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市县级文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资源大县和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文物管理机构。依托自治区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等机构建立广西文博人才实训基地。结合国家文物局实施的“金鼎工程”,通过学历提升、文化名家传帮带、“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途径,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加快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实现人才总量增长、素质明显提高。加强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力度。

  (五)注重科技支撑。在科研力量较强的文博单位和文物资源丰富、有一定科研基础的地方设立自治区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建立广西科技考古研究实验室。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各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技攻关,推动文物数据共享平台、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

  (六)抓好宣传教育。加强文化遗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播效力。要将有关文物保护的学习宣传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大力宣传报道单位、个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揭露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壮族三月三”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拓宽参与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对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激发民间文物保护力量,提高文物保护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公众对于文物工作的存在感、参与感、成就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