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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4〕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4年12月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及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要求,起草、制定和完善适应科学发展和改革新形势,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5年完成的立法项目(8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

  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配合,2015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了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保障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制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自治区法制办、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起草,2015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015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治区农机局起草,2015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司法厅起草,2015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厅起草,2015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件。

  1.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起草,2015年10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起草,2015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14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业厅调研起草)。

  2.《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自治区工商局调研起草)。

  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调研起草)。

  4.《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水利厅调研起草)。

  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住房城乡建设厅调研起草)。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民政厅调研起草)。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研起草)。

  8.《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条例》(自治区法制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委会调研起草)。

  9.《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生委配合调研起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5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办法》(国土资源厅调研起草)。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调研起草)。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农机局调研起草)。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起草)。

  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调研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15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列入2015年当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列入2015年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为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调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以及调研成果未经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四)切实管好用好立法调查研究经费,已列入2014年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但尚未完成的,要继续调查研究,不再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