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33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 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录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