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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产业发展明显加快。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可提供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特色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立足保障基本,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宣传和引导公众履行养老责任义务,努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力度,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提供就餐、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府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采取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养老资源,争取每个县(市)分别建成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争取各设区市建成1所500张床位以上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自治区建设1所1000张床位以上,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并向周边地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具有示范性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健全社区老年人服务功能。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行政村要尽快完善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及室外活动场地;要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并逐步提高组织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整合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好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专业机构利用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六)建立法律服务与援助制度。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一)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要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确保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方便快捷、公平公正。

  (二)开拓养老个性化服务产业。要制定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特色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围绕着养老保障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各个环节,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益智、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精神文化生活各个方面,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个性化服务,培育个性化服务品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能力、专业人才、品牌优势的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开展残疾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三)开发老年产品用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养老、养生、养心、健身产品和服务;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医药、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人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依托壮医、苗医、瑶医等民族医药资源优势,在有利于老年人机体功能康复、慢性病治疗等领域,探索开发一批具有显著效果的民族医药产品和疗法。

  (四)打造特色长寿养生产业。依托我区生态优势、长寿品牌和特色资源,结合休闲旅游、民族医药、养生长寿健康等产业的布局,发展中高端休闲养生、“候鸟型”等栖息式养老模式,培育发展养生、养老、康复、教育、医疗、科研、老年产品等一体化的特色产业,推动形成北部湾滨海养老服务产业基地和桂西桂北养生长寿产业带等养老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养生养老长寿之乡、全国养老旅游名镇、特色养老保健服务基地等品牌,使之成为服务本地区、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化养老服务产业基地。

  四、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服务供给方式

  (一)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创新医疗卫生业态,组织医疗卫生资源有序进入养老服务业,参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各领域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在符合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要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

  (二)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经营,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效益。

  (三)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为养老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和企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创新居家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在政府、市场与居家老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功能互动的养老服务平台,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完善保障政策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各地要加强对养老用地监管,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对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通过整合、改造、转换或改变用途等方式,用于发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落实金融投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要创新医疗卫生业态,组织医疗卫生资源有序进入养老服务业,参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各领域养老服务。要加大政府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各地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四)落实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在养老机构和社区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部分

1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2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3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老龄办会同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5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6

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民政厅、文明办、文化厅、体育局、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8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9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民政厅、财政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0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民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1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成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

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3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民政厅、文明办、文化厅、妇联、共青团广西区委、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4

有条件的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向农村倾斜。

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15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民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金融保险等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民政厅、商务厅、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17

依托我区的生态资源和民族风情,以候鸟型养老为龙头,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多保障、多渠道的养老服务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建设养老产业园。

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8

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9

依托壮医、苗医等传统医药资源,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民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0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等)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1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持续实施。

二、政策措施部分

22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投人,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3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4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民政厅、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5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广西保监局、民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6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27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持续实施。

28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休措施。

29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0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1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民政厅、财政厅。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2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3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4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教育厅、民政厅、老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35

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36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37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民政厅、老龄办、文明办、共青团广西区委。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8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

民政厅、财政厅。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9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三、组织领导部分

40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1

选择有特色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42

加强督查,强化行业监管。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逐年落实。

43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民政厅、工商局、统计局。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