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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办法》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使获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法定权利,使提供社会救助成为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为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办法》坚持统筹城乡,推动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因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提高社会救助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入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全力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构建《办法》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情况,调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健全覆盖村屯(社区)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接收申请、审核办理工作网络,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基础上,统筹覆盖城市“三无”人员,尽快研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政策,明确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建立起统筹城乡、符合实际、广覆盖、多形式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完善我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受灾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损毁民房重建补助、冬令春荒救助等各项政策及其工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因地制宜地确定救助标准,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教育厅要按照《办法》要求,立即开展调研论证,尽快制定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教育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教育救助需求,积极落实教育救助各项措施。

  (六)建立住房救助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住房救助管理办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自治区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抓紧调研论证,尽快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落实救助资金,健全基层网络,明晰办理程序。

  (七)强化就业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政府令第47号),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促进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倾斜的保障政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民政厅要按照《办法》要求,会同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核批程序、评议公示、职责分工、救助标准、经费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办法,坚持试点先行,积极推开,努力将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开展“救急难”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着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现有政府政务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席位,简化办理程序和条件,制定接办社会救助申请的便民措施。以县为单位,建立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主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参与协作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主办协办关系、分办转接流程,确保及时受理、转办、审核、审批,形成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额度、延续社会救助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劵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核对的高效、科学和准确。

  (三)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激励机制。由民政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切实落实国家给予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加大支持力度的鼓励政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社会单位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和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解决其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突出问题。

  (四)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公开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方便困难群众了解、咨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健全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定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民政厅牵头,会同监察厅及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尽快制定社会救助责任过失追究办法,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给予严格责任追究和相应处分。

  四、切实加强《办法》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体系。按照《办法》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要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召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各类社会救助的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整合现有力量统筹调配所需人员编制,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厅牵头会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规定,夯实社会救助工作的基层网络。

  (二)分解细化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自治区已经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点工作、主要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民政厅负责制定《办法》宣传培训工作方案,在全区广泛开展《办法》宣传解读活动,使《办法》家喻户晓;同时,要会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逐级业务培训,让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近期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结合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

  (四)加大督查力度。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规定,制定定期督查方案,派出联合督查组,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的时间和任务要求逐项督促落实,及时定期通报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广西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附件

 

广西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政厅及其他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持续实施

2

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厅、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3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厅及其他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市、县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以下简称同第3项时间要求

4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逐年落实

7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8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通信管理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201412月底前,市、县20156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

9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民政厅会同各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0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民政厅会同各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1

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逐年落实

12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统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3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4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12月底前实施

15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6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7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8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9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0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1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持续实施

22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3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4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和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西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核对机制于201412月底前建立,信息核对平台于20166月底前建立

25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6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