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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区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方面,长期粗放的增长方式致使环境问题不断累积、日趋凸显,已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另一方面,我区环境监察、监测、预警和应急等监管能力仍较薄弱、整体建设水平不高,特别是基层普遍存在队伍不健全、人员素质偏低、设备装备缺乏、业务用房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监管能力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是应对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和紧迫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客观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的状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多方面政策、资金支持和强化培训管理,着力解决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和执法设备装备、业务技能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体系,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层环境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与履职要求相适应。到2014年底,重点加强14个设区市及武鸣、横县、柳江、柳城、鹿寨、临桂、恭城、岑溪、桂平、平果、西林、金城江、宜州、大化、扶绥等15个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环境监察、应急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河池、防城港、贺州等7个设区市和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3个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14个设区市和40%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和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14个设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4个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监管能力达到全国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环境监测及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尽快配备完整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仪器和基于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能够基本满足常规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并建设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重点流域、国家及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等所在县(市、区)补充必要的重金属监测仪器设备,使其形成重金属污染监督性监测能力。完善全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在跨国界河流及跨省界、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并配齐重金属、有机物、生物毒性等指标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系,按照能够同时应对两起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百色、河池等7个设区市市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成区域性应急监测分中心,有针对性地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以提升其快速反应能力,打造“两小时应急监测圈”;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环保部门配备应急指挥、通讯、现场调查、防护等设备装备,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环境应急联动。

  (二)加强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实际需要,补齐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配置的专项执法、现场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办公、信息化设备,重点加强工矿企业集中区域、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等所在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并建立移动执法数据平台,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基层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设区市要加强市级固体废物管理、辐射环境监管监测机构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配置危险废物转移GPS定位追踪监视设备、现场取证设备和交通工具;辐射环境监管监测机构应配备辐射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仪器设备,形成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和辖区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管能力。各县级环保部门应配置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员。

  (四)夯实基层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在不突破各地事业编制总量的情况下,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调剂人员编制,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任务需要。编制确实难以调剂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加快落实基层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监管等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探索建立乡镇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负责乡镇环保工作的机构,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向农村延伸。要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紧缺的问题,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将全区各级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用车纳入特殊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序列管理范围,并根据国家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各地区实际,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交通工具。

  (五)加强基层环保监管队伍培训和管理。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创新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和演练力度,切实增强培训实效,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基层环保监管队伍补充人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具备环保专业知识和具有环保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确保进入环保部门的人员懂专业、能力强,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队伍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保监管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

  (二)保障资金投入。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分清事权,分级负责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对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分别组织对设区市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