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现就扎实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区除2010-2013年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的市、县外的所有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各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7月至12月。自治区、市、县(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2016年1月至9月。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市、县、乡三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四)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
1.自治区根据各地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的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2.对符合国家要求的普查成果分批分期上报国家地名普查办申请国家验收。
(五)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根据国家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对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区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2.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各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全区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一式四套。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设区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自治区地名普查办在普查过程中将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各存一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全区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各地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地名普查办)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普查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即撤销。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此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市、区)要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中央、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成果质量。各地要组建具有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严格工作方法、步骤和标准,严谨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外聘技术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稳妥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的市、县(市、区)名单
2.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附件1
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的
市、县(市、区)名单
一、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的设区市
北海市。
二、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的县(市、区)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钦州市钦南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合浦县、靖西县、那坡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东兴市、凭祥市。
附件2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日波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陈幸良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元利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闫礼祥 广西军区副参谋长
张光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李彦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兰红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 健 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陈一平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黄绪全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吴锡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封 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小林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闫九球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顾 航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甘 霖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彭跃钢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
黄政康 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廖和明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芳源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盘誉春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黄云忠 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
谭国栋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周 涛 自治区测绘地信局总工程师
何曲波 南宁铁路局总工程师
韦仕军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邓敏杰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蒋爱国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张光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