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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我区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国家资金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可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主要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可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主体工程建设。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等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指国家扶贫、财政、民族、发展改革等部门专项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的扶贫发展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建设。

  (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指国家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兴边富民行动、农网改造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指国家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舍、教师宿舍周转房、农村卫生室等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校舍、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房建设及医疗设施购置等。

  (七)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指国家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良种工程、油茶产业项目、土地整治、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等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农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主要指国家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农村沼气池、重点防护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和生态林管护、污水垃圾处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等专项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绿化美化、环境整治及恢复生态等配套设施建设。

  (九)能力建设等服务性资金。主要指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及农民工等人员能力建设的职业技能培训、种养技术培训、就业服务培训、就业社保服务设施等专项服务性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加大地方投入

  (十)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资金投入。2014年至2020年,自治区、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自治区财政按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予以支持。

  (十一)整合安排资金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创业。2014年至2020年,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整合安排必要的资金引导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创业。

  (十二)整合用好我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资金。自治区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资金,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县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扶贫生态移民规划和资金整合方案要求,优先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三、完善配套政策

  (十三)住房政策。集中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50-120平方米标准建设。在小城镇(集镇)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贫困对象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人均1.2万元进行补助;其他县按人均0.8万元进行补助。非贫困对象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人均0.8万元进行补助;其他县按人均0.6万元进行补助。其中,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人均补助标准增加0.2万元;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人均补助标准增加0.1万元。

  (十四)土地政策。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优先统筹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鼓励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剩余周转指标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建设,相关收益在增减挂钩项目区范围内主要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小区建设。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鼓励搬迁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全部流转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机制,有序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

  (十五)就业创业政策。加强扶贫生态移民劳动技能和就业培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力度,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就业渠道,确保一个扶贫生态移民家庭至少安排一个人就业,争取帮助扶贫生态移民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充分就业。用好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创业引导资金,对扶贫生态移民创业进行贴息扶持,对扶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及在安置区创办企业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龙头企业予以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当地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免费享受3年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各市、县创办农民创业园区,并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进园创业。对农民创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创办的企业及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就业达35%以上的企业,自治区在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

  (十六)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扶贫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开展土地平整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鼓励扶贫生态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流转,扶贫生态移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按规定享受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畜牧补贴、农机补贴、生态补偿等各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和补助。

  (十七)户籍和社会管理政策。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登记为城镇居民;搬迁安置到农村落户的,登记为农村居民。对已落户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本人要求保留原籍作为农村居民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的,由迁出、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管理工作。扶贫生态移民人口到城镇务工、经商的,免费优先办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社会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加强住房、养老、医疗、社会救助、就业、计划生育等社会服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扶贫生态移民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政策保持不变。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加大社会扶助力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集中供养,对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九)财税金融政策。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扶贫生态移民农户,由各县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探索扶贫生态移民通过安置房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抵押融资建房。税务部门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对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减免税费,对移民就业培训、劳务合作、产业合作以及移民创业等提供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到县城、集镇等非安置点购买住房,对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减免房产交易等税费。

  (二十)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扶贫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饮水、供电、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支持政策。集中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十一)公共服务配套政策。对扶贫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幼儿园、小学、文化、卫生、社会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建设及公共服务政策,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应支持措施。

  四、整合其他资源

  (二十二)定点帮扶及协作单位支持。充分利用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定点帮扶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两广扶贫协作等平台,争取加大支持力度,将扶贫生态移民列入重点支援计划,围绕“搬得出、留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把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作为有帮扶任务的市及区直部门的帮扶重点,实行点对点帮扶,在干部交流、产业开发、旅游、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多方面进行合作,以帮扶城市的资源优势带动结对帮扶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十三)社会帮扶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赠款物,依托公益慈善机构开展“爱心助迁”募捐活动,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对象给予特殊帮扶。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提供相关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参与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缓解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贫困扶贫生态移民参与企业培训,在满足企业用工需要的同时,帮助农民在“家门口”就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四)特殊优惠政策支持。充分挖掘并用好、用足、用活中央给予我区的特殊支持政策,如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政策、革命老区政策、边境地区政策、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沿边开放合作政策、人口较少民族扶持政策等特殊优惠政策,充分吸收融合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上来。

  (二十五)我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