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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州市路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14〕27号)

  贺州市路花水库工程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为做好路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为满足贺州市城区规划2030年的城市备用需水要求,贺州市路花水库工程通过改建现有路花小型水库、新建拦河坝,将水库规模扩大至中型,增加水库供水能力。初步拟定水库正常蓄水位448m,在输水线路上新建引水式电站(杨梅冲电站)1座,装机规模为2000kW。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路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花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不得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设施;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加强路花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乡(镇)、行政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校毕业、肄业、退学等符合条件人员允许迁入外,暂停办理其他人员户口迁入审批手续。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能享受当地征地移民安置待遇。

  四、路花水库工程建设区域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把通告精神传达到路花水库工程区域内的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路花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五、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阻碍征地、搬迁和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