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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4〕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4年1月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应科学发展新形势,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

  1.为了加强乡村清洁卫生工作,改善乡村环境卫生,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卫生条例》(自治区美丽办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配合起草,2014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了保护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规范盘阳河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盘阳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河池市人民政府起草,2014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起草,2014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了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起草,2014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014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2014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7.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起草,已于2014年1月初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3件。

  1.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监督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质监局起草,2014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法制办起草,2014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了加强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规范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办法》(卫生厅起草,2014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管区发展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6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单位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1名单位负责人负责,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15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列入2014年完成项目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单位要在2014年3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列入2014年调查研究项目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调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以及调研成果未经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