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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加快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投入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投入责任,优先保障财政教育支出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投入责任。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以及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扩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统筹权,进一步强化自治区本级举办本科高等教育投入责任,统筹协调全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承担区市共建本科高校自治区本级投入责任,并通过安排相关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市县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强化设区市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办好区域内职业教育,落实区市共建高校投入责任;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投入责任,积极构建学前教育体系,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二)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要把教育支出作为重点支出优先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要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集中力量解决制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问题。压缩党政机关“三公”经费和修建楼堂馆所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投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严格落实市县财政承担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市县财政应承担的投入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足额落实人员经费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包括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费补助、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助、安全协管员工资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等。足额落实资助类政策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足额落实教育建设类项目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区市共建本科高校学校建设等资金。完善和落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包括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落实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二、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增加经费供给总量

  (一)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除按比例上缴中央外,从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教育发展。

  各地可探索通过校区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学校土地资源,筹集学校发展资金。学校通过校园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在符合国家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内,优先安排用于学校建设。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支持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减免收费优惠政策。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自治区及各市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要求给予减免。

  建立健全教育用地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发展用地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教育发展预留充足的发展用地;实行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教育用地应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供应土地。

  (三)探索实施支持教育发展的金融政策。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以贴息、奖补等方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融资贷款。各地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

  (四)出台和完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自治区加大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办学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质量有保证、社会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并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较好的市县给予奖励性补助。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享受补助。

  各地可积极探索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并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银行贷款贴息。鼓励金融部门提高对民办学校贷款的规模和比重,通过学校非教育设施抵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并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推动为民办学校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融资。支持民办学校按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并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学校依法依规增加学校收入。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建立学杂费正常调整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收费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教育学校积极参与地方建设、职业教育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办学中积极参与实习、实验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企业,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表彰奖励。研究和探索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校企合作政策。

  (六)鼓励捐资助学。完善捐资、出资办学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出资办学。鼓励依法依规设立教育基金会,鼓励海内外各界捐资助学助教、奖学奖教,提高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

  三、进一步突出投入重点,着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一)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支持每个县城布局1-2所公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规模。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和激励地方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支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教学质量和扩大办学规模。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扩大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覆盖面。

  (二)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适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享受比例。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实施,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整合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资金支持城区、县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着力解决城镇“超大班额”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大通铺”等问题。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单独核定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较好的设区市给予补助。

  (三)大力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完善高中阶段经费投入机制,研究制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支持每个县举办1-2所示范性普通高中。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普通高中实施改扩建工程,扩大办学规模,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办学。支持普通高中教学实验设备购置和功能室建设,努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以适应高中新课改要求。适时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探索高中贷款贴息财政补偿机制。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对高等职业学院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费资助。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县级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支持校企合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入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示范区建设。

  (四)切实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完善高等教育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在确保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达到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结合我区财力情况、物价变动水平、在校生人数变化及工资标准调整等因素,建立高校生均拨款动态调整机制,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逐步建立高校分类拨款制度,分类指导,分类建设。鼓励高校化解债务,降低财务风险。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高校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加强高校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支持实施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和基础能力建设等工程。加大高校拔尖人才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高校内涵建设。根据不同办学水平和专业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和调整高校学费标准。制定高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出台支持高校发展优惠政策,降低高校建设成本。继续完善区市共建本科高校经费分担机制。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非实名制编制人员的财政支持政策,解决教师紧缺问题。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以及其他地区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对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支教走教的教师给予补助,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的交流。加大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支持教师培养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中小学学校任教。支持实施边远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持实施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支持推进教师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四、进一步优化投入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完善自治区与市、县资金分担机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制度,盘活资金存量,加大对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年内无法执行的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急需建设的教育项目。

  (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经费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滚动管理,加强项目库建设,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加快实施。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学校要将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测算收入,合理核定支出,细化支出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全面推行学校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创新教育资金管理方式。结合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列方式改革,在基础教育项目资金安排上,鼓励地方充分发挥能动性,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对按学生数安排的教育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提前告知的比例不少于80%。鼓励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教育发展,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四)强化教育资金绩效评价。完善教育投入绩效管理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提高市、县教育投入绩效水平。研究制定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办法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教育投入的事前评估机制,构建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并与区情密切结合的教育投入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结果的联动问责制,教育投入绩效纳入年度和任期的考评,考评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实现教育改革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大教育投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投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区加大教育投入政策,统筹落实教育投入资金,研究解决教育投入重大事项。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加大教育投入政策,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教育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经费投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学校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加大教育投入所需财政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统筹解决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薄弱环节,支持全区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三)加大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根据各地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投入政策,未足额安排分担资金的,自治区将扣除或者不安排其教育项目类资金。完善教育投入支出信息报送制度,建立教育支出动态调整机制,对教育支出执行进度慢、排名靠后的,自治区将收回其当年内无法按时支出的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