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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教育用地的意见(桂政发〔20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保障教育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教育用地保障工作

  教育用地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办学的必备条件。由于历史、地理、经济发展滞后等多方面原因,我区教育发展水平不高,教育用地普遍存在不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侵占教育用地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布局调整的深入开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教育用地不足、城乡教育项目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教育发展水平跟不上城镇化发展水平的需要。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教育用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的高度,立足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落实好政府责任,千方百计解决教育用地不足和教育项目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我区教育用地,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科学规划,为教育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一)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教育发展用地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教育发展预留充足的发展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教育部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充分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科学合理安排教育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非营利性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行政划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合理配置教育用地,将基础条件好、适宜办学的地块优先安排用于教育用地,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暗河、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风险高的地段,并与工业区、污染源、易燃易爆及噪音大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保持相应的距离。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统筹规划农村学校周边用地,为进校道路及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三)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龄人口及城镇化进程情况,以及国家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明确各级各类教育项目布局,研究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各类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用地专项规划。要将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应充分征求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保证教育用地专项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要明确每一类学校的数量,明确每一所学校的建设标准、班级数、学位数,确定每一所学校的用地规模和地块位置,每块教育用地控制范围线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不得随意修改,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项目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侵占。

  三、严格规划实施,确保教育用地落到实处

  (一)制定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划调整修改程序、调整修改材料要求及批准机关、监督检查、纠正违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规范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的调整修改。各地要严格实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严格按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确定的教育项目布局落实教育项目用地,根据城镇化发展及人口增长需要及时配建教育项目,及时落实教育项目用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预测及时修改完善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确保教育事业发展与城镇化发展水平相匹配。

  (三)严格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实施。严禁擅自调整教育项目用地布局、擅自改变教育用地使用性质、擅自占用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需要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或占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规划教育项目用地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规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教育用地。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项目时,涉及现有及规划教育用地的,要征求教育等部门意见,杜绝随意调整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和学校布局行为。

  (四)多渠道实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单宗教育用地。幼儿园用地可采取在住宅用地中配建的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指标要求建设。对已建成且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育项目,依照当地教育用地专项规划,采取土地划拨或置换方式,整合或扩大学校用地。

  四、加强管理,严防现有教育用地流失

  切实加强现有存量教育用地管理,进一步梳理、解决教育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教育用地资源不流失。

  (一)学校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如需进行停办、转制、合作办学等调整,需要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变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征用现有教育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布局的要求,就地、就近调整落实教育用地,并先建后迁。

  (三)加强现有教育用地权属管理。加大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对权属明确的教育用地,教育部门要督促相应的学校加快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教育用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调处力度,组织财政、教育、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妥善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定。

  (四)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用地的用途、标准等土地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协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任何学校不得粗放用地,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教育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设施。对违反规定将教育用地出租、转让、抵押的,要严厉追究学校相应负责人的责任;未经批准在教育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措施,切实保障教育用地的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千方百计保障各类教育用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和落实教育用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制定保障和落实教育用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经费,确保保障教育用地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教育用地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保障和落实教育用地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并督促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的实施;组织编制年度教育用地计划,负责做好公办学校存量教育用地等资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督促各地根据分级保障原则及教育部门提供的年度教育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教育用地,指导各地做好教育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理顺现有教育用地权属,及时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负责做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督促教育用地专项规划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教育项目的立项等审批工作,并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指导教育项目建设及教育用地置换的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好公办学校存量教育用地等资产的综合管理。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教育项目的水土保持、林地、环评等审批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保障和落实教育用地。

  (三)加强教育用地统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教育用地保障力度,多渠道、多措施优先保障教育用地。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公立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建设责任单位。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拟订年度教育用地计划及用地保障方案,加强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联合审批制度,建立教育项目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提高教育用地的审批效率。对于用地量较大、征地手续复杂的教育项目用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提前对项目各项报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具备开工条件的教育项目,加快征地拆迁,限时供应土地。完善教育用地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加大民办教育用地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项目用地,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项目分别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

  (五)强化责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教育用地的落实。同时,坚决查处教育用地保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导致教育项目无法合理布局,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调整教育用地规划布局,导致教育项目无法落地的,要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批准占用教育用地或将教育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并及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侵占教育用地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教育用地保护力度,及时查处侵占教育用地违法行为。对非法占用教育用地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