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自治区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下同)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42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下放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权,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项。另有1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地方政府规章。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严禁以红头文件或者备案、核准等形式违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一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一边又巧立名目新设行政审批,消解中央、自治区简政放权的改革效力。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及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同时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在减少审批项目的同时,要创新行政管理规范和标准,探索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落实情况和清理结果于2014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其中取消13项,国务院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的3项,下放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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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原设定依据修正后取消此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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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
自治区科技厅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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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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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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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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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项目招生简章、广告样本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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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选育或者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 |
农业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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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药广告审批 |
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项目名称调整为“农药广告审查”,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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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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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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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拖拉机教练车牌证和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准教证核发 |
自治区农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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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设区市、县级国税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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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修正) |
取消,设定依据经修正后取消此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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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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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
南宁海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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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
南宁海关(仅限南宁口岸受理的申请)、区内各隶属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国发〔2013〕44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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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2项,其中部分取消1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项委托下放或直接下放部分管理权限10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
农作物种子由用种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林木种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作物种子下放管理层级,直接下放由用种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林木种子转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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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
委托下放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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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
交通运输厅会同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委托下放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交通运输厅会同水利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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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农业厅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 |
委托下放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农业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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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
农业厅或者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下放部分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或者自治区、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下放范围由林业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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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环境保护和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 林业、海洋等其他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局等其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委托下放林业厅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林业厅确定。 环境保护、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由环境保护厅或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海洋等其他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仍由自治区海洋局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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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环境保护和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 林业、海洋等其他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局等其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委托下放林业厅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林业厅确定 环境保护、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由环境保护厅或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海洋等其他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仍由自治区海洋局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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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
直接下放部分和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直接和委托下放范围由林业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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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
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森林植物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 |
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县级植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农业厅和林业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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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厅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
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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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自治区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委托下放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旅游行政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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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
国税局、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设区市、县级国税局、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发〔2013〕44号文件决定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项目,我区不再实施“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项目,此项目名称调整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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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合并调整8项,减少实施主体1项,转为便民政务项目2项,暂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教育厅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并入“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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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交通厅、水利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减少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项目,并将此项目名称变更为 “公路、水运工程和水利工程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交通运输厅或者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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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
此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调整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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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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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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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发〔2003〕89号) |
此二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调整为“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项目,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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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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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
此项并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项目后,直接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商务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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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 |
将“进口技术合同登记”子项目直接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调整后此项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转为便民政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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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 |
自治区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修订) |
转变管理方式,转为便民政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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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审批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
并入“对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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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暂不列入我区今后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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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
农业厅或者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暂不列入我区今后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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