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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9号)精神,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快数字广西建设和信息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集中普查,全面摸清全区陆域范围内地表上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情况,准确掌握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经济、社会等各类要素空间分布的普查数据,可以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科学利用国土空间、优化配置要素资源等提供全面、准确、科学的信息支撑,有助于保障数字广西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的顺利高效推进,进一步加快全区信息化建设步伐,增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科学界定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区行政区域陆地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三、明确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时间节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 

  (一)普查工作第一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等工作。 

  (二)普查工作第二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完成普查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形成普查报告,上报普查结果。 

  四、加强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要充分整合已有资源,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普查底图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处理、数据集建设等工作,做好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助提供已有的与地理国情普查相关的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严格我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要严格保密。 

  (二)全面落实普查经费。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承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要加强工作沟通,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普查资金,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三)建立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机制。以此次地理国情普查形成的本底数据为基础,推动我区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建设。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要定期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及时掌握全区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变化数据,进行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定期形成全区地理国情监测报告。 

  (四)强化普查质量控制。要强化普查质量控制,科学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对方案设计、调查摸底、情况核查、数据处理、汇总分析、成果验收和应用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技术培训,充分利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等先进技术,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