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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13〕58号)
    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为做好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久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和《珠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发电和航运等,初步拟定正常蓄水位为153.5米。工程距上游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约15公里,距下游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约13公里,距下游柳州市约121公里。

  二、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占地涉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安村、新国村和四荣乡保合村,水库淹没影响涉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四荣乡、香粉乡、怀宝镇4个乡(镇)10个村和贝江林场。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地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五、柳州市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把通告精神传达到工程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六、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