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业发展奖励机制,自治区决定从2013年起,每年按照新确定的工业跨越发展奖励办法开展评选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工业跨越发展已成为我区新时期新阶段的重大任务。建立完善奖励机制,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企业、企业家及各级各部门等各方的积极性,奋力推进工业跨越发展,对我区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奖项设置
开展评选奖励工作,设置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广西工业企业家奖、广西企业技术创新奖、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广西工业发展奖5个奖项。
三、组织领导
评选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奖项要求,成立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承担专项奖励评审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评奖工作,制定各项奖励政策,研究决定奖励评审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评奖有关问题,审议各奖项获奖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承担评选奖励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和请示重大事项,审定各专项奖励评奖的实施细则,确定各专项奖励评审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领导并组织各奖项评审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评审工作组职责:具体实施评审工作,制定专项奖励评审的实施细则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合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评选奖励工作,确保评选奖励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奖励评选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把审查关。
(三)加强奖励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政策,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和效力。
附件:1. 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2. 广西工业企业家奖励办法
3. 广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4. 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励办法
5. 广西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5日
附件1
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壮大我区工业跨越发展主体,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设年度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项1个,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工业企业集团。以工业企业集团申报的,其成员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不得再单独申报。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集团为营业收入,下同)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盈利企业(不含政策性亏损)。政策性亏损是指企业实施政府限价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生产经营专项等而产生的亏损。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应提供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
(二)申报年度企业上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以上(含1%),且上缴税金有所增长。
(三)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而被依法处理。
(四)企业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或者企业属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且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有所增长。
(五)完成申报年度自治区下达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没有重大劳动争议。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五条 在具备奖励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奖励金额。
(一)首次奖励。“首次奖励”是指原来未获得强优工业企业奖励的企业,当年符合强优
工业企业奖励标准,并予以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企业进行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企业,每增加50亿元为一个奖励台阶。
1. 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
2. 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3. 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1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
依此类推。
(二)再次奖励。“再次奖励”是指往年已获得强优工业企业奖励的企业,当年再次符合强优工业企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并予以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500亿元以下的,每增加50亿元为新上一个台阶予以再次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的,每增加100亿元为新上一个台阶予以再次奖励。
1. 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150亿元以上(含150亿元)、2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3. 250亿元以上(含250亿元)、3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4. 350亿元以上(含350亿元)、5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5. 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7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450万元;
6. 700亿元以上(含700亿元)、10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7. 1000亿元以上(含1000亿元)的企业,每个再次奖励台阶的奖励金额为600万元。
当年一次上2个以上(含2个)台阶的,按所上台阶数累计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相关说明。企业相同台阶不再奖励,低于原来已获得的最高奖励台阶不再奖励。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桂发〔2004〕26号)获得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励的,均视为已获得过首次奖励。
第六条 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企业,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励金额表
广西强优工业企业奖励金额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主营业务收入 |
首次奖励金额 |
再次奖励金额 |
1 |
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下 |
30 |
0 |
2 |
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下 |
50 |
50 |
3 |
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150亿元以下 |
100 |
50 |
4 |
150亿元以上(含150亿元)、200亿元以下 |
150 |
100 |
5 |
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50亿元以下 |
200 |
100 |
6 |
250亿元以上(含250亿元)、300亿元以下 |
250 |
200 |
7 |
300亿元以上(含300亿元)、350亿元以下 |
300 |
200 |
8 |
350亿元以上(含350亿元)、400亿元以下 |
350 |
300 |
9 |
400亿元以上(含400亿元)、450亿元以下 |
400 |
300 |
10 |
450亿元以上(含450亿元)、500亿元以下 |
450 |
300 |
11 |
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550亿元以下 |
500 |
450 |
12 |
550亿元以上(含550亿元)、600亿元以下 |
550 |
|
13 |
600亿元以上(含600亿元)、650亿元以下 |
600 |
450 |
14 |
650亿元以上(含650亿元)、700亿元以下 |
650 |
|
15 |
700亿元以上(含700亿元)、750亿元以下 |
700 |
500 |
16 |
750亿元以上(含750亿元)、800亿元以下 |
750 |
|
17 |
800亿元以上(含800亿元)、850亿元以下 |
800 |
500 |
18 |
850亿元以上(含850亿元)、900亿元以下 |
850 |
|
19 |
900亿元以上(含900亿元)、950亿元以下 |
900 |
500 |
20 |
950亿元以上(含950亿元)、1000亿元以下 |
950 |
|
21 |
1000亿元以上(含1000亿元)、1050亿元以下 |
1000 |
600 |
22 |
1050亿元以上(含1050亿元)、1100亿元以下 |
1050 |
例如: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奖励100万元。2.企业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10亿元,当年再次达到360亿元,再次奖励金额为300万元。3.企业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当年再次达到360亿元,跨越5个奖励台阶,累计计奖900万元,再次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实际再次奖励金额为600万元。
附件2
广西工业企业家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工业企业家的积极性,加快实现我区工业发展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每年度评选奖励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5名、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20名。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或总经理(总裁),每个企业每年度仅限申报1人。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连续3年(含申报年度,下同)在所申报的企业内任第三条所列的职位。
(二)任职企业连续3年实现盈利且缴税有所增长。
(三)任职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而被依法处理。
(四)任职企业完成申报年度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五)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六)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申报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奖应符合第四条规定,同时任职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二)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含15%)。
(三)申报年度实际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有所增长。
(四)申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
(五)属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者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
第六条 申报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奖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时任职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含3亿元)。
(二)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年增长25%以上(含25%)。
(三)申报年度实际上缴税金0.1亿元以上(含0.1亿元)。
(四)申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0.2亿元以上(含0.2亿元)。
(五)属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者拥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授予“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称号,各奖励50万元。
(二)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授予“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称号,各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获奖后的任职期内,可享受每年1次定期免费体检服务,纳入自治区级劳模疗养待遇范畴。
第九条 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获奖后的任职期内,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在全区范围内异地就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荐获奖者参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名。
第十一条 获奖者在任职期内,直接受聘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经济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 获奖者可作为参评自治区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者等荣誉的优先条件。
第六章 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 考评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改造投资、纳税总额等,按《广西工业企业家奖励考评计分表》评定。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十七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个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获上述奖项其中一项的企业家今后不得申报同一奖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奖考评计分表
2. 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奖考评计分表
附表1
广西八桂明星工业企业家奖考评计分表
序号 |
指标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35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30亿元得21分,30亿元以上至100亿元(含100亿元)每增加10亿元加1分;10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亿元加0.5分。 二、增长15%得14分,15%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2 |
技术改造投资 |
35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2亿元得21分,2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每增加1亿元加2分,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0.5分。 二、负增长或零增长不得分;增长5%得14分,增长5%以上至10%(含10%)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1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3 |
纳税总额 |
30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1亿元得18分,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每增加1亿加3分,3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每增加1亿元加2分,5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 二、负增长或零增长不得分,增长5%得12分,增长5%以上至10%(含10%)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1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
总分值 |
100分 |
|
注:各得分段间按线性方式计算得分。
附表2
广西优秀工业企业家奖考评计分表
序号 |
指标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35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3亿元得21分,3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每增加1亿元加1分,1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0.5分。 二、增长25%得14分,25%以上的部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0.5分。 |
2 |
技术改造投资 |
35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0.2亿元得21分,0.2亿元以上至0.5亿元(含0.5亿元)每增加0.1亿元加2分,0.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0.1亿元加0.5分。 二、负增长或零增长不得分,增长10%得14分,增长10%以上至20%(含20%)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2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3 |
纳税总额 |
30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得分 一、总量为0.1亿元得18分,0.1亿元以上至0.3亿元(含0.3亿元)每增加0.1亿元加3分,0.3亿元以上至0.5亿元(含0.5亿元)每增加0.1亿元加2分,0.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0.1亿元加1分。 二、负增长或零增长不得分,增长5%得12分,增长5%以上至10%(含10%)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1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
|
总分值 |
100分 |
|
注:各得分段间按线性方式计算得分。
附件3
广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广西企业技术创新奖设置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和广西工业设计奖4个奖项,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分为标杆企业奖和优秀企业奖,每年度评选奖励广西技术创新标杆企业奖5个、广西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奖20个。
第四条 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评选奖励35个。其中,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
第五条 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分为标兵奖和先进个人奖,每年度评选奖励广西技术创新标兵奖20名、广西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80名。
第六条 广西工业设计奖分为产品设计奖和概念设计奖。产品设计奖包括金奖2个、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概念设计奖包括最具潜力奖3个、最具创意奖3个、民族特色奖3个。
第七条 因评选条件不达标致使名额不足可空缺。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和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单位必须是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九条 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申报人员必须是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广西工业设计奖申报单位为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广西以外注册隶属我区的有关单位从事工业设计的人员。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的条件:
(一)申报标杆企业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建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和人才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2. 属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
3. 近两年完成鉴定验收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自治区、市各级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其中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项目5项以上(含5项);
4. 近两年获授权专利5项以上(含5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
5. 申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含3%);
6. 申报年度新产品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比上年有所增长;
7. 所在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二)申报优秀企业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建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和人才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2. 近两年完成鉴定验收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自治区、市各级项目)5项以上(含5项),其中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项目2项以上(含2项);
3. 近两年获授权专利3项以上(含3项);
4. 申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2%以上(含2%);
5. 申报年度新产品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比上年有所增长;
6. 所在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且新产品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3年以内。
(二)申报一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申报二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申报三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区内领先,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新产品可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的条件:
(一)申报广西技术创新标兵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近两年主持并完成鉴定验收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自治区、市、企业各级项目)5项以上(含5项),其中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项目2项以上(含2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2. 近两年主持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
(二)申报广西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近两年主持并完成鉴定验收的技术创新项目(含国家、自治区、市、企业各级项目)3项以上(含3项),或主持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项目1项以上(含1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2. 近两年主持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十四条 已获得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和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的,2年内不再申报同类奖项。
第十五条 申报广西工业设计奖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所在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四)同一件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五)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上市2年内(含2年)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广西技术创新企业奖、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获得广西技术创新标杆企业奖和优秀企业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颁发牌匾。
(二)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颁发牌匾;向开发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企业和项目团队。
(三)获得广西技术创新标兵奖和广西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的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广西工业设计奖的获奖者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向荣获产品设计金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设计人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向荣获最具潜力奖、最具创意奖、民族特色奖的设计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技术创新个人奖、广西工业设计奖可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破格条件和参加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劳动模范、广西五一劳动奖、广西三八红旗手、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评选的优先条件。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行业专家组评审,评审工作组复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园区发展,推动产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设立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以及自治区A、B类产业园区等。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的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完备。
(三)完成申报年度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园区单位面积的产出强度达到或超过集约节约用地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年度辖区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五)申报年度没有发生过突发性群体冲突事件。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广西产业园区上台阶奖的园区予以表彰奖励,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六条 在具备奖励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亿元工业总产值为一个奖励台阶,奖励标准为20万元/台阶。同时跨上2个以上(含2个)奖励台阶,按所上台阶累计计奖,已奖励过的台阶不再奖励。
奖励计算公式:园区当年应获奖励金额=当年新上台阶数× 20万元,其中:园区当年新上台阶数=(当年工业总产值-往年已获奖励台阶相对应的工业总产值)÷100。
第七条 广西产业园区发展上台阶奖的奖励对象为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评奖程序:
(一)各市所属产业园区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治区直属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领
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业园区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产业园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广西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广西工业发展奖设置:设区市工业发展奖、县域工业发展奖和工业发展先进个人3个奖项,每年度考评奖励1次。
(一)设区市工业发展奖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鼓励奖5个。
(二)县域工业发展奖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优秀奖10个。
(三)工业发展先进个人设一等奖20个,二等奖30个,三等奖50个。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设区市工业发展奖的奖励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域工业发展奖的奖励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业发展先进个人的奖励对象为全区各市、县、乡镇在推进工业跨越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设区市工业发展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的工业经济主要指标。
(二)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年度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三)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培育新增工业企业、上规模企业的目标任务。
(四)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的目标任务。
(五)本辖区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第五条 申报县域工业发展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年规模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增长25%以上(含25%)、工业投资增长30%以上(含30%)。
(二)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年度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三)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年度培育新增工业企业、上规模企业的目标任务。
(四)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的目标任务。
(五)本辖区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报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岗位连续任职2年以上(含2年)。
(二)政治坚定,忠于职守,开拓创新,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爱岗敬业。
(三)在推动工业跨越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园区建设、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组织招商引资、开展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运行保障和进程监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申报年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参评先进个人。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荣获广西工业发展奖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以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荣誉证书或奖金。
(一)设区市工业发展奖:
1. 一等奖奖励400万元,颁发奖牌;
2. 二等奖奖励200万元,颁发奖牌;
3. 三等奖奖励150万元,颁发奖牌;
4. 鼓励奖奖励100万元,颁发奖牌。
(二)县域工业发展奖:
1. 一等奖奖励100万元,颁发奖牌;
2. 二等奖奖励80万元,颁发奖牌;
3. 三等奖奖励50万元,颁发奖牌;
4. 优秀奖奖励20万元,颁发奖牌。
(三)工业发展先进个人:
1. 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2.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依其做出贡献大小予以记功奖励;
3. 可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选自治区劳动模范等的优先条件。
第六章 考评指标
第九条 指标设置
(一)设区市工业发展奖考评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万元增加值能耗、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利税总额等指标,按《广西设区市工业发展奖考核评价计分表》评定。
(二)县域工业发展奖考评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利税总额、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按《广西县域工业发展奖考评计分表》评定。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由自治区实施工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评奖程序:
(一)设区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市、区)按属地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西设区市工业发展奖考核评价计分表
2. 广西县域工业发展奖考核评价计分表
附表1
广西设区市工业发展奖考核评价计分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1 |
规模以上工业 总产值 |
15分 |
得分=总量增量排位得分×权重0.4+增速排位得分×权重0.6+完成任务加分。总量增量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增速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完成总量任务加1分。 |
2 |
规模以上工业 增加值 |
15分 |
得分=总量增量排位得分×权重0.4+增速排位得分×权重0.6+完成任务加分。总量增量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增速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完成总量任务加1分。 |
3 |
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额 |
15分 |
得分=总量增量排位得分×权重0.4+增速排位得分×权重0.6+完成任务加分。总量增量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增速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完成总量任务加1分。 |
4 |
规模以上工业 利税总额 |
15分 |
得分=总量增量排位得分×权重0.4+增速排位得分×权重0.6。总量增量排第1位得15分,第2位得14分,以此类推;增速排第1位得15分,第2位得14分,以此类推。 |
5 |
技术改造投资额 |
15分 |
得分=总量增量排位得分×权重0.4+增速排位得分×权重0.6+完成任务加分。总量增量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增速排第1位得14分,第2位得13分,以此类推;完成总量任务加1分。 |
6 |
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 |
15分 |
得分=得分值+完成任务加分。 得分值=(本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年计划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年度节能量÷全区年度总节能量)×20(权重系数)。完成能耗下降任务加1分。 |
7 |
从业人员及报酬 |
10分 |
得分=10分×当年增长速度,最高得10分,最低0分。 |
8 |
新增工业企业和上规模企业 |
加分 |
通过培育和引进实现投产且纳入统计制度的工业企业,申报年度每新增1家规模工业企业加0.1分,亿元工业企业加0.2分,1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加0.3分。新增1家上规模工业企业加0.1分。引进外来企业与本市培育企业、新增规模企业与新增上规模企业不重复计分。 |
9 |
新增就业岗位 |
加分 |
当年每新增1万个就业岗位加1分。 |
|
总分 |
100 |
|
附表2
广西县域工业发展奖考核评价计分表
序号 |
指标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1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25分 |
本指标得分=增长速度得分+总量得分 一、增长速度在20%得15分,20%以上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9分。如申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0.8%,加分=(50.8-20)×0.1=3.08分,增长速度得分=15+3.08=18.08分。计算方法下同。 二、总量在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得10分,15亿元以上每增加5亿元加0.1分,最多加9分。如申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5.8亿元,加分=(105.8-15)/5×0.1=1.82分。总量得分=10+1.82=11.82分。 本指标得分=18.08+11.82=29.9分,计算方法下同。 |
2 |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20分 |
本指标得分=增长速度得分+总量得分 一、增长速度在25%得12分,25%以上的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6分。 二、总量在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得8分,50亿元以上每增加10亿元加0.1分,最多加6分。 |
3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
25分 |
本指标得分=增长速度得分+总量得分 一、增长速度在30%得15分,30%以上的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6分。 二、总量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得10分,5亿元以上每增加5亿元加0.1分,最多加6分。 |
4 |
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 能耗下降率 |
20分 |
本指标为逆指标。 下降幅度为4%得20分。降幅4%以下的每多降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6分。降幅4%以上的每增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0分。如申报年度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7%,本指标得分=20+(5.7-4)×10×0.2=23.4分。如申报年度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增长9.7%,得分=(-9.7-4)×10×0.1=-13.7分,最多扣10分,本指标得分=20-10=10分。 |
5 |
规模以上工业 利税总额 |
10分 |
本指标得分=增长速度得分+总量得分 一、增长速度在20%得6分,20%以上的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6分。20%以下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6分。 二、总量在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得4分,20亿元以上每增加5亿元加0.1分,最多加2分。 |
6 |
新增工业企业 和上规模企业 |
加分 |
通过培育和引进实现投产且纳入统计制度的工业企业,申报年度每新增1家规模工业企业加0.1分,亿元工业企业加0.2分,1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加0.3分。新增1家上规模工业企业加0.1分。引进外来企业与本县培育企业、新增规模企业与新增上规模企业不重复计分。 |
7 |
新增就业岗位 |
加分 |
当年每新增1万个就业岗位加1分。 |
|
总分值 |
10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