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与提高能效、增加碳汇为重点,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支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加快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逐步形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长效机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实现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足后发展欠发达的基本区情,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加快现有产业优化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相互结合。通过编制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实施重大工程、加强监督考评、强化行政监管、舆论宣传引导等措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
——坚持多措并举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节能增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碳汇和开展低碳试点等多种手段,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控制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为主线,重点加强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低碳化发展,选择不同城市、园区、社区、商业中心等开展低碳试点,以点带面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机制体制创新,增强科技支撑及基础能力。加强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强化科技支撑,统筹低碳技术研发创新及产业化示范推广;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监测体系。
(三)主要目标。
大幅度降低单位地方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区单位地方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6%。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探索建立我区碳排放市场交易机制。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产业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多措并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总体部署,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海域、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严格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建立和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行业准入门槛和项目能耗标准,严禁高耗能高排放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必要的区域或行业项目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改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基地、新材料产业基地、清洁能源示范基地、南方民族药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大疾病原料药基地、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养生基地、区域性海洋产业基地、区域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特色生物农业基地等十大特色产业基地。重点组织实施千个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到2015年,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一批关键技术得到有效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
——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我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7%左右。
(二)稳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我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降幅达到广西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及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五年累计完成100万平方米,建立办公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实现100%的办公建筑水、电、气分栋计量,二次装修的办公建筑实现建筑能耗分系统、分楼层分项计量。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实施我区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000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到2015年,“万家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组织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要接受所在地方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自觉发挥行业节能低碳的模范带头作用。
——突出做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碳工作。
工业领域。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煤及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推进技术进步,强化节能低碳监督管理,广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行业用能效率和水平。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快广西能源监控预警指挥平台建设步伐,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消费、产品单耗状况。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5年累计下降26%。
建筑领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低碳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到2015年,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5年累计下降20%。
交通运输领域。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南宁轨道交通项目。大力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港口“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作业中电力能源的使用比例。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探索实行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0年下降3%,其中营运客车下降2%,营运货车下降4%。
公共机构领域。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完善能效低碳标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政府强制采购制度。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低碳宣传和政策激励,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节能产品补助标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及低碳产品。大力推进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节能低碳产品。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工程建设。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
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节能减碳能力建设。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5%。
(三)积极发展低碳能源。
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多元化清洁发展,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发展核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能源合作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
(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将国家分解下达我区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的倒逼机制,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市、县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五)努力增强碳汇能力。
努力增加森林碳汇。大力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全面推进山上造林、通道绿化、城镇绿化和村屯绿化,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千万珍贵树种送农家”活动。深入实施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石漠化综合治理、造林补贴等生态建设工程,进一步拓展造林绿化空间,继续开展碳汇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资源和森林碳汇。大力实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发展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增加混交林比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后续产业建设。以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为载体,大力实施森林经营质量提升工程,加快低产林改造步伐,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砍滥伐行为。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新建及恢复一批重要湿地。强化森林灾害防控,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十二五”期间,我区新增森林面积100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2.0%,森林蓄积量达到6.5亿立方米以上,新增森林蓄积量超过0.5亿立方米,森林碳汇增加1亿吨,实现碳汇富余。
提高海洋固碳能力。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加强我区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和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修复恢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海洋碳库的固碳作用,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固碳,根据各地滨海自然条件开展固碳试点项目。
(六)减缓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的控制,继续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固体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落实国家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通过改进推广使用新生产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措施,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业水肥药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节肥减排;实施水稻玉米免耕栽培技术、农作物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稻田节水技术,其中水稻、玉米免耕栽培技术实施面积每年分别稳定在1000万亩和200万亩以上,2011-2015年每年计划推广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10万亩,规划每年推广稻田节水技术500万亩;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强化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农牧结合工程、农村沼气和清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确保县(市)和重点建制镇普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3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3000公里,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大力推进垃圾、污泥处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
(七)推动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
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鼓励使用缓释肥、有机肥等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
三、积极开展低碳试验试点工作
(一)扎实开展低碳城市试点。
结合已有的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工作,选择部分具有综合示范作用的城市,扎实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城市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建立全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
(二)推进低碳产业试验园区建设。
创建循环低碳产业园区。以低碳、清洁、循环为主要特征,规划建设或改造相关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进出口加工区,以产业链延伸为方向,以共生企业群为主体,促进生产工艺纵向与横向耦合,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能源资源循环化改造和低碳化运营,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创建规模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发挥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南丹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区、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3个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带动作用,推进再生资源、矿产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等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工程。重点培育湘桂制糖循环经济产业园、百色生态型铝产业基地、河池市有色金属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柳州市柳北工业园区、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玉柴集团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等一批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到2015年,建成30个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低碳产业园区。
(三)引导开展低碳社区试点。
结合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建设。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热地温、工业余热、太阳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和社区内其它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推进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
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试点示范,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加大低碳产品的宣传与推广,提倡低碳绿色消费。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对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的节能宣传。“十二五”期间,在全区培育和形成30家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业态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15%,带动中小零售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增强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节能低碳意识。
(五)出台低碳试点扶持政策。
加强对低碳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用地、用海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低碳试验试点的整体合力。按照国家制定的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试验试点评价考核办法,对试验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组织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全区低碳绿色发展。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
(一)初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
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
根据国家制定的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定期编制我区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适时开展市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试点,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建立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温室气体统计核算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三)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
积极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碳减排,鼓励我区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开展我区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前期研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探索研究我区碳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加快碳排放市场交易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育碳交易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企业碳减排成本。
五、开展全社会低碳行动及国际合作
(一)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
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强力推进低碳机关、低碳校园和低碳场馆建设。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提高低碳产品比重。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实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分析,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严格执行各类控制标准,实行控制用能设备制度,强化用油、用电、用气设施设备日常管理。推进示范建设,“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科、教、文、卫、体等系统要在本市、本系统选择1-3个年能源消耗总量不少于0.2万吨标准煤的单位作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动公共机构清洁能源、低碳技术应用,重点抓好高效照明产品普及推广,进行中央分体空调节电器、电梯节能回馈装置节能改造。大力开展绿色办公、绿色出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等低碳系列活动。
(二)加大力度推动各行业领域减碳行动。
研究制定我区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具体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 (即披露和盘查在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温室气体),开展“低碳标兵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低碳意识。
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引导,通过组织开展节能减碳行动及专题活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发展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积极开展低碳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省级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平台的作用,重点加强在能源利用、低碳技术、适应气候变化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务实合作,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继续推动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六、增强科技与人才支撑能力
(一)强化科技支撑。
围绕石化、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电力、制糖等高耗能行业,提高节能设备制造技术和工艺开发水平,开展流程工业绿色化技术攻关,重点研究特高压输变电、节能工业锅炉、绿色新型材料、电机节能、余热、废弃物回收和能源梯级利用等相关技术;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加快发展铝、锰、锡、锑等金属加工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完善制糖和水泥建材产业循环经济技术体系,推动建立石化、林浆纸产业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开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及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技术研究。
大力研发和推广应用农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秸秆肥料化、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及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展沼气规模化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以甘蔗、桑蚕、木薯、水产、畜牧产业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的高值化、资源化利用技术以及“三废”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高性能金属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以现有23个产业研发中心为重点,加快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强上汽通用五菱、玉柴集团、柳工集团等企业的研发中心建设,推动其成为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强优企业;重点建设110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发展若干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继续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在重点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建成25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创新型企业,使150家企业达到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标准。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与应对气候变化业务相关的教育培训,逐步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建设,鼓励高校适度扩大环境科学与工程等现有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支持高校新设低碳经济与节能技术、新能源等新兴学科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八桂学者、特聘专家、“新世纪十百千”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方面,注意选拔引进气候科研、战略与政策专家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专业的人才,加快组建我区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的专家队伍,逐步建立我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研发基地,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完善我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加强对各地级市“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研究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管理办法。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区、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我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用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三)拓宽渠道,落实资金保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拓宽资金渠道,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利用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从自治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平台,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重点工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适合节能低碳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绿色信贷长效机制,加大对环保、循环发展、节能低碳等产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各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职责分工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各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地区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 排放下降(%) |
备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 消耗下降(%) |
全区 |
16 |
15 |
南宁市 |
16 |
15 |
柳州市 |
20 |
19 |
桂林市 |
16 |
15 |
梧州市 |
16 |
15 |
北海市 |
12 |
11 |
防城港市 |
12 |
11 |
钦州市 |
12 |
11 |
贵港市 |
20 |
19 |
玉林市 |
18 |
18 |
百色市 |
18 |
18 |
贺州市 |
15 |
13 |
河池市 |
18 |
18 |
来宾市 |
15 |
13 |
崇左市 |
15 |
13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职责分工表
主要工作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1、推进“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各有关单位 |
2、制定实施我区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工信委 |
3、组织制定碳强度指标下降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林业厅、农业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统计局、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 |
4、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单位地方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低碳试点示范工作。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林业厅、农业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 地税局 |
5、制定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 |
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林业厅、农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6、组织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际合作。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
7、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基础统计制度,按国家要求适时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
自治区统计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林业厅、农业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科技厅 |
8、推进工业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组织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建设。 |
自治区工信委 |
|
9、推进建筑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组织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示范建设。 |
自治区住建厅 |
|
10、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11、推进商品流通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宣传推广低碳产品,引导消费者使用低碳产品。 |
自治区商务厅 |
|
12、组织增加森林碳汇相关工作;推进“十二五”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约束性目标实现。 |
自治区林业厅 |
|
13、推进农业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推广普及农业高产低碳技术。 |
自治区农业厅 |
|
1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环评许可控制。 |
自治区环保厅 |
|
15、在土地利用方面支持低碳园区、低碳产业发展。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
16、公共机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
17、控制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
18、海洋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开展海洋固碳试点工作。 |
自治区海洋局 |
|
19、推进我区低碳技术的研发及推广;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组织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 |
自治区科技厅 |
|
20、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从自治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研究推动低碳化发展多元化融资平台建设。 |
自治区财政厅 |
|
21、研究制定低碳发展人才培育激励机制,注意选拔引进气候科研、能源、战略与政策专家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专业人才,加强低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自治区人社厅 |
|
22、研究制定低碳产业标准体系和低碳产品认证。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环保厅、科技厅 |
23、贯彻落实各项低碳税收优惠政策。 |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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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政策、行动措施、实现途经以及主要目标等知识宣传普及,及时报道宣传各地、各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进展及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
自治区文化厅、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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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鼓励高校适度扩大环境科学与工程等现有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支持高校新设低碳经济与节能技术、新能源等新兴学科专业;在大、中、小学及各类非学历教育中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低碳发展相关的专题教育,为公众树立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理念,倡导和践行低碳生活。 |
自治区教育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