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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3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3〕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好2012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3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民族文化强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战略任务,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3年具体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大力弘扬“团结和谐、爱国奉献、开放包容、创新争先”的广西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3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其中技改投资增长3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1%,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削减1%,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5%,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上年持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8‰以内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二、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的落实负总责。接到任务后,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不缺项或漏项,保证年内全面按时完成。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目标任务,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建立协商机制,群策群力,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区直各部门务必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于2014年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跟踪督办,形成层级督办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一次。

  六、没有直接承担2013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开展好各项工作。

  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抓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附件:201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feiqing123.com/fjcf/201305/P020130522591433208929.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