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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3〕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826号)要求,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任务。在新的形势下,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桂林市生态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文化底蕴深厚的综合优势,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加速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有利于在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方面,探索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路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全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在服务业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上先行先试,营造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为全区、全国服务业发展不断提供经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服务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山水名城,把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与国家旅游综合试验区建设相结合,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探索创新服务业发展的方式和有效途径,实现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全面增强桂林服务业的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全区、全国服务业发展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协调。在发展中优化服务业结构,在创新中提升服务业水平,统筹推动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互动,构建生活与生产相协调、现代与传统相协调、城市与乡村相协调、产业与生态相协调的服务业发展体系。

  坚持发挥优势、聚集发展。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依托服务业发展优势和相关产业基础,优先选择发展特点鲜明、关联带动作用大、支撑功能强、综合效益好的重点行业进行试点,着力推进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商务会展三大试点领域,确立市区和临桂、灵川、阳朔、永福4县为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加快形成服务业聚集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针对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模式、技术、管理的突破和创新,解决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破解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在创新引领中发挥示范效应。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主体,促进各类要素合理聚集,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诚信经营、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

  着力探索服务业改革路径和创新模式,努力实现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商务会展三大试点领域改革新突破,促进与金融、商贸物流、信息等服务业联动发展,培育一批规模化、特色化、标准化、国际化、具有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形成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构建主导产业突出、服务功能强、辐射范围广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等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到2015年,试点区域服务业增加值力争达到660亿元,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左右,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75%,试点区域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50%。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国际旅游胜地。

  重点建设桂林世界旅游城。突出“旅游、生态、创新、低碳”四大发展主题,按照“主城区+产业组团+景区”的空间组织模式,构建桂林世界旅游城“一点三星三区”格局(一点:集政务中心、商务中心、文化中心、旅游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城市核心区;三星:会仙湿地公园旅游区、凤凰体育运动休闲旅游区、万福旅游休闲度假景区;三区:五通高技术产业区、两江空港物流产业区、苏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区),形成带动全区旅游业发展的新引擎。

  不断丰富旅游新业态。整合旅游资源,丰富和完善以市区为中心、各县为节点的大桂林旅游圈,发展一批旅游强县和特色旅游小城镇,建设多样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形成区域一体化旅游市场。拓展观光旅游,推出历史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推进漓江流域特色旅游富民项目建设。发展高端旅游,实施“精品景区工程”和“精品酒店工程”,建设一批特色旅游文化街区和精品旅游设施。开展休闲旅游,打造“两江四湖”滨水旅游休闲带、环桂林老城休闲度假带、阳朔“十里画廊”、兴安乐满地、龙胜龙脊等生态休闲旅游区。大力发展商务会展、民俗文化、修学培训、养生保健等复合型旅游。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产业导向、基础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市场潜在价值有待挖掘的新景区、新旅游路线,可由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孵化项目,引导带动多元化投资。

  加强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旅游宣传营销,深化区域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方位拓展客源市场。进一步完善提升桂林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桂林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加快全球分销系统(GDS)的推广和使用。加快旅游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改善旅游景点、宾馆场所等银行卡受理环境,完善桂林银行“村镇银行资金清算托管平台”,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体系,实现桂林旅游全境支付无障碍。开展旅游行业的信用评级,依法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全面提升旅游业发展和管理水平。

  (二)打造区域旅游与会展创新示范区。

  探索旅游业与会展业融合发展。开展旅游与会展资源整合及产业协同发展项目示范试点,探索旅游业与会展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推动桂林多元化旅游结构的转型升级,向高端会展商务旅游发展。

  全力培育会展品牌。以联合国世界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永久落户桂林市为契机,扩大和提升桂林国际会展中心,新建桂林国际会议中心,加强对外宣传推广,引进、申办大型国际会展和会议落户桂林,重点打造联合国世界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桂林国际山水文化旅游节三大品牌展会,着力建设国际性会展城市。

  完善会展服务产业链。大力促进交通、旅游、酒店、餐饮、通讯、翻译、广告等会展配套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大型会展集团的龙头作用,加快发展中小型专业会展企业,强化各类会展企业、宾馆酒店、旅游服务相互配套和分工合作,提高会展业整体竞争力。

  提高会展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会展服务业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全国乃至全球的最新展会动态和信息,运用多媒体及数字化技术提供高水平会展服务。创办桂林会展网站,为展商与客商提供交流平台,实现会展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会展的科学管理,推动会展业由客户营销到客户管理的跨越。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打造社会化养老创新示范区。

  拓展栖息式养老产业。打造“最适宜人居城市”,加强养老基地建设,提供规范优质服务,营造优美宜居环境,更多地吸引有养老需求的老年群体到桂林市进行休闲养生式的暂居或永久居住。按养老需求层次分类建设养老社区,在建筑、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内容上划分档次,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养老群体需求。

  完善社会化养老产业链。积极研发老年服务产品,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链。积极培育老年餐饮业、老年医疗保健业、老年保险业、老年文化娱乐业等养老服务关联产业。推进桂林市域主要养老基地的信息网络一体化建设。

  积极培育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探索“政府扶持、社会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行社会化养老投资,发展社会化养老专业公司,扶持一批社会化养老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专业服务公司加快发展。

  (四)促进重点服务产业协同发展。

  推动商贸物流集聚发展。加强市级商业中心建设,形成集中心商务区、综合商业区、生活服务城、生活居住区四大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聚圈。建设和完善特色商业区,强化阳朔西街的西式休闲特色,重构正阳步行街的明清王府的文脉,突出兴安水街的桂北风情和文化背景,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城市商业名片。培育壮大具有桂林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加快物流园区、集配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配套服务,提升集散枢纽型物流园区功能。构建物流业信息平台基础体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商业品牌企业、大型采购中心落户桂林,提高商贸物流业国际化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积极引进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建设和完善金融产业链,引入大型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后援机构。大力发展资信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法律服务、金融咨询服务、金融科技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相关商务服务业,促使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全面发展。大力建设各类金融要素新兴市场,形成良好资金汇集效应。

  加快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以推进国家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为突破口,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着力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打造布局合理、运行高效、便民利民的现代城市家政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家政服务体系,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增加服务业有效供给。

  (五)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在规划控制、政策指导、资金引导、市场监管、环境营造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减少对服务业经营主体的直接干预。进一步理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减少审批环节,取消不合理审批事项,构建统筹协调、便捷高效的长效管理体制。支持发展和规范服务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业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制度,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试点标准体系建设。在生态旅游和社会化养老等领域先行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依照服务业不同行业的特征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按市场主体资格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企业的评级、运营挂牌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建设标准化、信息化服务支持系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积极探索服务业统计配套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服务业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和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重点探索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状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宏观决策和部门管理需要。

  探索建立服务业产业协同新模式。以生态旅游、商务会展、社会化养老为重点,促进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保险、信息、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教育培训、休闲体育等服务业发展,加强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服务业产业网链。以城带乡、以旅促农,打造城乡服务业体系。

  四、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服务业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服务业。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试点期间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区域服务业发展改革。

  区直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时,优先向试点区域倾斜,同时,优先支持试点区域向国家申报项目和资金。

  将桂林世界旅游城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扶持项目,自治区将根据相关政策和财力状况给予支持。

  自治区通过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试点区域予以倾斜支持。

  对试点区域各级财政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解自治区部分免予上解,用于试点区域城市建设。

  (二)税收政策。

  自2013年到2015年,对试点区域从事生态旅游、商务会展、社会化养老三大试点行业的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到2015年,试点区域内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自2013年到2015年,在试点区域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三)土地政策。

  统筹协调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等规划。严格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并做好实施情况评估。

  优先调剂安排试点区域用地指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试点区域重点服务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社会化养老、会展产业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探索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支持试点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报批;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旅游产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功能、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旅游风景区周边、漓江两岸(除漓江风景名胜保护区核心区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建设低密度、低容积率、高品质的旅游地产(住房除外)。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用于服务业,并合理确定供地方式。

  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允许利用非耕农用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四)投融资政策。

  支持桂林银行做大做强,打造差异化、特色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性商业银行;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试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关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拓宽小微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

  贯彻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扶持壮大桂林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上市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导、扶持和协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桂林重点企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桂林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桂林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建立股权登记、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稳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品种和范围,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境外项目融资等业务,简化企业办事手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积极培育银行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银行业积极提供综合性、多样化、优势互补的金融服务,倡导银行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多领域开发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适应服务业企业个性化信贷需求特征,建立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面向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

  (五)价格政策。

  对试点区域的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商务会展三大试点行业及重点服务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自治区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桂林市、县(区)收入的收费,桂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中有标准幅度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试点区域生态旅游、社会化养老、商务会展三大试点行业及重点服务业项目,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由政府主办或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

  (六)社保政策。

  争取国家支持桂林构建异地就医信息平台,基本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五、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桂林市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和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

  桂林市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细化试点主要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强化责任考核;积极探索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土地倾斜、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途径和办法;设立并逐步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用于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及研究分析、业务培训等方面;及时反映试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指导试点工作。要积极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试点相关保障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加大对试点区域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及时反映试点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总结宣传推广试点经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对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融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价格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完善人才培养和引入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长期合作,建成一批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服务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为服务业人才落户发展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实行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和试点总结制度,对桂林市和区直有关单位推动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绩效考核。桂林市对照年度主要目标自查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统筹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工作总结;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