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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200

10.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1045

9.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936

8.5

各县级市

四类

830

7.5

各县、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