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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各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责任分担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自治区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预算,两级管理,两级调剂。自治区对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实行基金调剂(自治区本级作为一个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由自治区直接管理);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科学确定。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尽的责任。

  (三)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筹调剂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责任分担界定

  第三条 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自治区与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自治区根据按程序批复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算时,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按一定比例拨付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落实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核算。责任分担资金=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分担调整数。

  第五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经自治区审核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

  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不含上解的收入调剂金)+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的调整。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自治区将依据上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完成预算情况)的收支缺口对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调整。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缺口的分担。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市级统收统支地区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支缺口的,其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责任进行分担。

  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当年未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收部分可以计入当地累计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缺口。

  第三章 责任分担比例

  第八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自治区对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7∶3比例分担。

  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比例: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首先动用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以前年度形成的累计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由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

  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要对所属县(市、区)制定相应的责任分担比例,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相应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来源。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上解的收入调剂金组成。

  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向自治区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并于预算当年9月底前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

  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上解比例需要调整时,具体调整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自治区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拨付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每年初,对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按预算额度预拨当年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年度执行中,对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基金调整预算的收支缺口,自治区按照分担比例拨付责任分担资金;年度执行完毕后,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终考核清算后拨付。

  第十二条 基金结余的使用。自治区级统筹结余基金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级统一管理。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暂由市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时必须按程序报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由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财政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动用基金结余的计划并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请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的结余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研究决定,并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的基金补助,通过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基金决算,对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年度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上解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年终考核评分排序,评定优劣等级,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表彰通报,并对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较好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自治区在分配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 违规惩罚。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由于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导致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当地负责承担。同时等额扣减自治区级调剂补助,取消当年自治区对当地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