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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准确把握我区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也要参照自治区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有关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的有关事项;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和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南宁铁路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和协调金融、保险、证券、通信、邮政、铁路等方面的事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局负责和协调普查区图电子化所需地图事宜;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和各地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组建专业普查队伍。

  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或聘用各级普查机构业务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责任心、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普查队伍中来,组建业务过硬的专业普查队伍。及时解决好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经费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需要,结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数量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或聘用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特别要确保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及其支撑网络系统所需的经费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贴,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抓好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动员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科学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把握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技术准备、人员选调、宣传动员、业务培训、资料比对、物资分配、普查登记、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公布、资料开发等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企业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普查工作程序,扎实做好普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普查结果全面、真实、可信。要提高普查效益,注重对普查数据资料的开发研究,充分发挥普查数据的价值,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