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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西与中央企业合作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规模大、实力强、管理先进、科技创新水平高,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与央企合作,是扩大我区经济总量、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我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富民强桂的重大战略举措。为推进我区与央企的对接合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合作共赢”的理念,按照“抓合同项目落地、抓协议和意向项目转化、抓深入合作、抓责任分解”的要求,继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我区与央企在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的合作,实现我区科学发展、赶超跨越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与央企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央企互动交流,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科学编制合作发展整体推进规划。积极打造更富效率的合作发展平台,扎实开展一批“有实效、有特色、有影响”的专项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合作发展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突出企业在我区与央企合作发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为纽带,通过项目投资、投资入股、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与央企开展战略合作。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更加有效的项目开发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政策优势,持续开发一批有特色、有基础、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质量项目,引导央企在桂扩大投资,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挖掘合作潜力,扩展合作领域,夯实合作基础,提升合作层次,深化合作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合作共赢。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对接合作。围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健康产业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与央企的对接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央企科研院所的合作,推进其最新科研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推动我区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增强我区抢抓未来发展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和掌握未来长期发展主动权的能力。

  (二)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对接合作。重点围绕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14个千亿元产业,谋划对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重要牵引作用的重大项目,开展与央企的对接合作,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产业配套和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增强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开展对接合作。利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区位优势,岸线、土地、淡水、海洋、农林、旅游等丰富资源,支持央企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发展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电力、食品、高新技术、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基础设施、海洋业、服务业等产业,支持地方企业参与央企上下游产业配套,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四)围绕桂西资源富集区开放开发开展对接合作。利用桂西河池、百色、崇左3市富集矿产、水能、旅游资源的优势,支持央企参与打造糖业、有色金属、水电、农产品加工和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基地,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五)围绕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开展对接合作。利用西江经济带承接港澳和珠三角地区的优势,以建设西江黄金水道为契机,支持央企参与内河航运、汽车、机械、冶金、化工、医药、建材、制糖、特色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换代,为西江经济带的产业拓展、提升、集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围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对接合作。围绕港口码头、高速公路、铁路、电力、水务、天燃气、城市建设、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重点项目为载体,支持区直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与央企的对接合作,加快推进我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围绕特色优势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充分利用我区特色优势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较强的发展能力,按照战略协同、资源配置有效、合作共赢的原则,支持央企通过各种方式与我区汽车、机械、冶金、有色金属、食品、水电、农垦等特色优势企业开展合作,不断提升我区特色优势企业的综合素质和主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其发展质量、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

  (八)围绕人才培养使用开展对接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我区与央企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有针对性地选派人员到央企培养锻炼,培养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队伍,邀请央企相关人员到我区挂职。鼓励和支持央企与我区高校开展各种类型的合作办学,共建一批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公共技能人才、大中专学生的实训基地。

  (九)围绕“走出去”战略开展对接合作。利用我区地处东盟经济圈最前沿的优势,支持央企发挥资源、信息、国际化运营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我区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东盟地区进行资源开发、加工制造、农业开发、技术研发、企业并购、承包工程等投资合作,推动我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升国际市场份额,增强我区企业的国际化运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加大支持服务力度

  (一)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央企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在桂投资重大项目。凡央企在桂新投资产业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在2亿元以上,社会公益、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在1亿元以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全力支持央企在桂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自治区级开发园区工业企业建设规费执收标准,享受建设规费优惠政策。项目列入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督办事项,重点跟踪落实。

  (二)保障项目用地。优先调剂与央企合作的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指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合作项目,地方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净地出让。

  (三)完善配套条件。优先安排与央企合作项目的用电、用水、用气指标,优先保证重大合作项目的基础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加强交通运输服务,对合作重点项目的调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等生产要素在公路、港口、铁路运输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国家各类专项投资建设资金对我区的投入比例,增加对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可优先安排用于与央企合作的重大项目,对鼓励类央企在桂投资项目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涉及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减免政策。

  (五)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央企在广西投资项目建设的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利用银团贷款模式加强对央企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与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协作,为央企在广西投资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加强对央企在桂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的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央企在桂投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支持央企与我区合作在桂发起设立有地方特色的保险法人机构,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投资与央企合作有关项目。

  (六)落实现有税收政策。对央企在我区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园区投资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央企整体收购我区国有企业的,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对央企在桂新投资的项目,落实好现有的财税政策,符合国家和广西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或“免二减三”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央企在桂新增投资项目所购置的进口设备,各地政府与口岸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相应的政策指导、通关便利等工作,按国家产业政策减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七)提供人才保障。以项目为纽带,采取咨询讲学、项目聘用、人才租赁等方式为央企投资项目引进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和优化人才服务工作,搭建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与央企在桂投资企业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为央企在桂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及海外引智提供服务,优先办理广西人才居住证,并在子女居住地入托、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本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符合当地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优先安排。我区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优先为央企在桂投资企业定向培养员工,毕业生优先支持央企在桂投资企业,以满足其用工需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央企投资项目职工住房建设。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推进与央企合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已成立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更加务实高效的工作举措,切实加大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力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班子领导协同抓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央企对接合作服务工作,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要做好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沟通协调、信息汇总、认定是否属于与央企合作企业等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设立与央企合作工作专项资金,对推进与央企合作工作予以支持,保障与央企合作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举办我区和央企的项目对接会或座谈会及现场调研等形式,加大与央企的沟通对接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具体问题,推进项目建设进程。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梳理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有关政策落实、环境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以解决。要定期开展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专项督查,对一些拖而不决、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项目开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更加有效的项目开发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央企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的战略研究,强化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央企发展战略规划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主攻方向,寻找合作的最佳切入点,认真做好合作项目的深入研究、深入挖掘,滚动开发、储备一批高质量的对接项目。把对接合作目标扩大到所有央企,把对接目标对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向央企重要子企业延伸。

  (四)强化项目落实。对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包括在建和已签协议的项目),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与央企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每半年向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落实情况,各市要每季度向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与央企签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广西与央企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信息的汇总总结,定期对与央企签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将与央企合作项目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各市的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每年度对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各市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评价。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配齐配强与央企合作工作的人员力量,建设专业、高效、优质、廉洁的工作队伍,关心从事与央企合作工作的同志,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培训学习,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推进央企项目落地的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合作政策措施、合作成果的宣传,积极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表彰在推进与央企合作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为广西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合作项目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推进与央企对接合作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