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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中马两国政府合作的项目,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为促进园区健康发展,将园区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及中国—东盟合作的示范项目,经研究决定,对园区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的支持。2012年至2015年,自治区每年统筹安排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配套和补助资金不少于2亿元。

  (二)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园区每年上划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数额,自治区每年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给钦州市,专项用于园区建设。

  (三)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可以直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自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数额通过预算安排项目支持园区开发建设。

  (四)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有专门用途、通过预算安排不能直接用于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自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额度,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通过预算安排项目给钦州市。

  (五)2012年起至2015年,对于国家重点培育的钦州港至东盟国家重要港口的冷藏船、滚装船以及集装箱班轮航线,每年安排1000万元予以扶持。

  (六)园区项目用海涉及海域使用金依法予以减免。

  二、税收政策

  (一)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内高新技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三)园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三、土地政策

  (一)在园区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政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管理。

  (二)自治区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达园区用地计划指标、林地指标,确保园区建设需要。园区用海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确保。

  (三)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耕地占补指标。

  (四)凡国家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政策和试点政策,经国家批准后优先在园区先行先试。

  (五)中方公司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钦州金谷投资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园区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六)中马双方组建的园区开发合资公司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负责园区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金融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支持,每年给予园区一定的信贷额度。

  (二)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大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扶持和鼓励园区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三)鼓励和支持国(境)内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各类投资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四)鼓励在园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应收账款和收益权融资、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拓宽金融服务范围等。

  (五)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现有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自身实力;完善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税费减免和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园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入园企业对新录用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财政相关补贴。

  (二)对园区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实行就业援助,自治区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六、外事及其他政策

  (一)对开展园区有关工作的人员的因公出国(境)量化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二)入园的台资企业享受相关惠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