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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将我区梧州、贵港、玉林、贺州4市设立为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强化优化服务体系,创新政务服务方式 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省区评定的管理类别,进入示范区后予以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转移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等方面的审批效率。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要求给予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力加快审批速度。 

  打造示范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利用现有的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平台主动服务示范区企业,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人才和劳动招聘、人员培训、人事代理、就业咨询等服务。支持示范区建立农民转移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增加安排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 

  健全示范区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示范区进行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统筹城乡发展新途径。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激励。 

  二、加快构建支撑体系,完善财税金融改革 

  从2012年起连续5年,自治区本级每年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及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引导性投资的支持力度。 

  示范区内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示范区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对应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示范区内进入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的新建企业,其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在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管理规定之前, 可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示范区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撑体系。 

  鼓励企业依法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 

  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三、完善用地供给体系,支持示范区加快建设 

  示范区内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可依法申请扩区。开发区在完成土地集约节约评价成果更新后,可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乡镇工业聚集区或产业园区用地纳入扩大范围,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统筹、分级保障示范区用地。对示范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属自治区投资管理权限并经批准列入了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安排,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统筹安排。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 

  四、采取多项积极措施,优化示范区产业结构 

  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内转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落户示范区的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依法享受中央和自治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 

  做好示范区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示范区内开发区、工业区、重点行业的规划及规划环评。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试点。 

  五、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增强人才智力保障 

  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院校,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业的,5 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若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和引智示范基地建设。 

  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改善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依托职业院校和企业,建设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提高示范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能力和水平。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推进桂粤战略合作 

  充分发挥桂东4市同时拥有的泛珠三角区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域、西江经济带核心区域等区位叠加优势,建立并认定一批自治区级生态循环产业转移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在示范区内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及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及自治区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进一步深化与广东的战略合作,推动两省(区)政府签署关于共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框架协议。将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列为桂粤战略合作的重大事项,积极推动落实。 

  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区内外及各市县之间的广泛合作。 

  七、用好用足现行政策,加快推进内外贸发展 

  充分运用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新能源等政策,支持示范区扩大消费。综合利用各类外贸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区依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合作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