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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就做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必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必要性。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强、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我区正处在赶超跨越的关键阶段,依法行政工作也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载体。通过遴选一批依法行政工作有示范意义的地区和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对于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推动落实,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活动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坚持典型引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紧贴实际与示范突破相结合、整体目标与阶段任务相结合、过程指导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严格创建条件,规范创建程序,加强培育指导,认真总结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开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为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范围和创建条件

  (一)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包括自治区直属部门、中直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申报依法行政示范点。

  (二)创建条件。创建自治区、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在上两个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2. 健全创建机制。建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创建工作台账齐全。

  3. 注重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方面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并培育有1至2项比较成熟、具有推广价值的依法行政示范项目。

  4. 工作绩效突出。通过创建活动,行政执法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近两年来本地区政府领导班子或者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未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近两年来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事件或者重大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创建条件,由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创建条件,分别由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程序

  (一)创建。申报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确定示范项目,并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示范项目参考清单供申报单位挑选、确定。申报单位要将确定后的示范项目报送负责初审工作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按照确认后的示范项目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得到落实。

  (二)申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申报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含中直、区直部门)可直接申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部门(含中直部门)可直接申报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被认定为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申报单位一年后可申报上一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申报程序,分别由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初审。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通过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社会调查、暗访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评估,提出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候选名单。

  (四)公示。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西政府法制网公示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候选名单,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公示期满后,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公示情况,分别报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命名和授牌。

  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管理和培育

  (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对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要坚决取消。

  (二)建立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直报制度,并由各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直接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编出版《依法行政简报》。信息直报的数量和被采用情况可作为示范点评优表彰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示范点的培育工作。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着力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做好示范点的培育工作。要搭建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经验交流平台,以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召开示范点经验总结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推广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建立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激励机制,把创建活动与依法行政考核挂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在评选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方案和管理办法,规范示范点的创建活动。要抓好对创建活动的动员部署,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创建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帮助申报单位做好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工作。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点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示范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示范点创建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认真做好申报认定工作。第一批自治区、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认定工作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程序及时予以认定,并将认定后的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报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及时总结反馈。各级各部门对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2012年1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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