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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2年3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应科学发展新形势,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护民族文化、建立健全污染和灾害防治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2年完成的立法项目16件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1.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起草,2012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保持广西近现代民居建筑风格和建筑艺术,传承广西民族物质文化,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保护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2012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加强南宁吴圩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规范南宁吴圩机场路一带城市建设,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起草,2012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起草,2012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遏制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11件。

  1.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起草,2012年4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加强食盐安全管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制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为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自治区商务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7.为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2012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8.为保护和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自治区文化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9.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行为,维护预防接种人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10.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保障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11.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16件

  (一)地方性法规10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修订)》

  7.《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8.《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条例》

  9.《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政府规章6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三、清理政府规章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要牵头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适时修改一批政府规章。

  四、工作要求

  一是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项目,各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是对列入2012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2012年4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是列入2012年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为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调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以及调研成果未经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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