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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布局,从根本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水平,确保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快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整顿改造工作,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规模效应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主要目标

  在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对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四个一批”行动,即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搬迁一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进入园区,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推进一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到2012年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涉重金属企业依照《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在2013年以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到2015 年底,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资源产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消耗、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高排放企业污染源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整改对象

  (一)必须淘汰的落后产能。

  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以及列入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落后产能。

  (二)必须搬迁的企业(项目)。

  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大中城市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及生产装备。

  (三)必须整顿改造的企业(项目)。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限制类、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等严重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项目)及高排放企业(项目)。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实施。

  各市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域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规划,加大规划执行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园区排污预防治理。

  (二)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自治区发改、工信和环保部门制订年度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及重点企业。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强化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评估,并作为项目准入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和企业。各有关市和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开展督促检查,全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推动应搬迁企业(项目)入园。

  对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卫生或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应搬迁的企业(项目),各市和企业要制订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有序迁入园区,或采取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各市要加快迁入园区的统一规划,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大力推进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的产业园区建设。切实做好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后评估制度。

  (五)加快企业改造升级。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责令其限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要求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污染源综合治理。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革、铅蓄电池、电镀、造纸、淀粉、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等高排放企业,要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污染源治理水平,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配备末端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要强化日常环境监测,严厉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七)加快联合重组步伐。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及《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整合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防治污染能力。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八)全面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综合利用率为核心,组织企业对排放的大宗固体废物开展多渠道、多途径利用,推动“低效、分散利用”向“高效、规模利用”转变,形成稳定的利废和资源再生能力。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与较强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集团(园区),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固体废物大掺量、规模化综合利用的集群效应。

  (九)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以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制糖、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促进企业内部原料与产品的生态链接,突出资源循环利用补链工作,着力推进次级、末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与外部企业的循环交流使用,引导上下游企业对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能源资源循环化改造,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创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帮促行业企业建立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增强企业之间、园区之间、产业之间的耦合链接,形成多元化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十)扎实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实施《广西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规划》,依法开展“双超 ”、“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清洁生产自愿和强制性审核原则,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和审核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对重点防控区域主要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进行分区分期治理和防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推进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改造升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力量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监管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确保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迁入园区和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审批、用地指标、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自治区对迁入园区和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

  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公告制度、完成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核准备案、新增用地、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相关手续。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区加快推进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政策措施,深入宣传产业升级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浓厚氛围,凝聚打赢攻坚战的强大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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