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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2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和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和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珍惜与维护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2. 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对辖区各类交易场所要全面摸清情况,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制订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3. 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原则。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要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我区范围内,除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林权、文化艺术品等)或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1. 核查各类交易场所名称是否规范,开办条件是否具备,证照是否齐全,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否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是否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等。

  2. 对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核查有无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有无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无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等。

  3. 对于从事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核查有无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取缔非法,查处违规,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决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重大事项。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金融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把清理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职责分工。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2.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统筹协调。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整顿碳排放交易场所。

  (3)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相关案件,及时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清理整顿全区林权(林产品)交易场所。

  (5)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含稀贵金属、玉石珠宝等)。

  (6)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整顿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

  (7)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场所。

  (8)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税收清缴工作。

  (9)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全区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清理;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10)自治区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11)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清理整顿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12)广西银监局:负责清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广西证监局:负责清理整顿证券机构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的行为。

  (14)广西保监局:负责清理整顿保险机构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行为。

  其他未明确具体职责的单位,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我区清理整顿工作具体情况再予以明确。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2年2月上旬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暂停审批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上旬-3月15日)。

  组织召开自治区、各市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自治区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清理工作方案,各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本辖区和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2012年3月16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及各类交易场所的公司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说明材料和情况形成调查摸底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于2012年3月16日前将全区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照检查阶段(2012年3月16日-4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和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逐一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并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要求提出处置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5月1日前将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报告及处置意见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处置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0日)。

  对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的处置意见,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地下交易场所,由公安、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由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或结束其交易活动;对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限期清理规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及信访和维稳事项的,由各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对拟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报送国务院批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6月1日前将清理处置阶段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6日-6月25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验收组对各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于6月30日前将督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我区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清理整顿工作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维护稳定,规范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充分评估清理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能涉及影响当地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抄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经批准合法存续的各类交易场所,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四)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对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含各类交易平台),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需提交公司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初审后送自治区金融办审核。自治区金融办作为我区各类交易场所(含各类交易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在对上述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交易场所,还需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履行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政府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做好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与上报工作。

  (五)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1〕38号文建要求,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质量,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六)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认真做好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目标、措施和步骤,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我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从事权益类交易(股权、产权、林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调查摸底情况表

  2. 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调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1

从事权益类交易(股权、产权、林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

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称

(全称)

基本情况

挂牌交易情况

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注册

资本

(万元)

成立时间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产权归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等)

业务范围(交易品种)

审批部门

监管部门

累计挂牌企业家数及交易品种数量

挂牌企业总股本(亿股)

开户投资者总人数

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企业家数

最小交易单位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是/否)

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交易(是/否)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

品种的时间

间隔

交易时间

 

 

 

 

 

 

 

 

 

 

 

 

 

 

 

 

 

 

 

 

 

 

 

 

 

 

 

 

 

 

 

 

 

 

 

 

 

 

 

 

 

 

 

 

 

 

 

 

 

 

 

 

 

 

 

 

 

 

 

 

 

 

 

 

 

 

 

 

 

 

 

 

 

附件2

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

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名称

(全称)

基本情况

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注册

资本

(万元)

成立时间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产权归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等)

具体交易品种

审批部门

监管部门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

品种的时间

间隔

品种标准化(是/)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电子撮合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匿名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是/否)

采取集中履约担保交易方式

(是/否)

每日无负债结算(是/否)

近三年年均交割率

%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交易场所△ 清理△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