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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好2011年12月25日自治区主席马飚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2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我区今后五到十年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翻两番、跨两步、三提高”的奋斗目标和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民族文化强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战略任务,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12年具体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大力弘扬“团结和谐、爱国奉献、开放包容、创新争先”的广西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2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财政收入增长1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2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2%,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二氧化硫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削减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二、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的落实负总责。接到任务后,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不缺项或漏项,保证年内全面按时完成。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三、区直各部门务必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于2013年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跟踪督办,形成层级督办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一次。

  六、没有下达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开展好各项日常工作。

  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抓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自治区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feiqing123.com/fjcf/201203/P020120311560080926988.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 管理 任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