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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及时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和实施主体,对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为确保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全面、彻底、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依据包括我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一)行政强制依据清理工作分工。

  1.规章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实施该规章的政府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性文件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分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责任单位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法制办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下列清理工作要求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1)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2)市、县级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3)自治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各设区的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时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各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将清理结果汇总送自治区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的清理结果。

  四、清理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三)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强制依据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我区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据此,经清理核实,有关行政强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清理工作要求

  开展有关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要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清理意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时按规定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3.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feiqing123.com/fjcf/201203/P020120311559529040256.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强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