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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1000

8.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870

7.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780

6.5

各县级市

四类

690

6

各县、自治县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