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 用 地 区 月 小时 一类 1000 8.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870 7.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780 6.5 各县级市 四类 690 6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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