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的极为突出和现实的问题。当前,我区就业形势已发生新的变化: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总量压力日益凸显,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深刻领会和用心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

  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招录对象除退役士兵外,主要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

  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毕业2年内,自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落实创办微型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符合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投资创办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的财政资金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专项资金扶持和项目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要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乡、村。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要通过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模拟创业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活动等方式,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训工作。对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适用条件并实际参与创业培训和模拟实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全方位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地要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内容。鼓励见习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见习单位要规范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一)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保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对职业供求进行分析,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要探索实施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针对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一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其中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遵守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把就业困难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扶持。要统筹做好女性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努力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高校毕业生△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