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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精神,健全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手段,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农业行政处罚职责综合收归同一机构行使,避免多头执法;坚持在现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体制内进行综合,原则上不搞跨部门综合;坚持只综合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不综合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

  (三)总体目标。通过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支持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经费正常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不断开创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机构设置。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桂政发〔2004〕16号文件关于 “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农业等领域的部门,要对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组建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整合原分散在各相关机构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在不增加机构设置个数的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专职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整合后,要将功能弱化、工作量减少的机构撤并到相关机构,并妥善安置其在编人员。

  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二)明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初级农产品监督管理,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监督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配备工作人员。各地要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从本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延续性,编制内所需人员应从同类性质单位转任进入。为保证综合执法职责的履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其他人员混岗混编,并要注意合理配置各种专业人员。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切实把好进人关。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切实保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保障执法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执收的罚没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

  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作为农业建设项目重点内容之一予以安排,切实改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条件,推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完

  善、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五)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公示、执法统计、重大案件备案、执法档案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机构编制、法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农业 执法 机构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