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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把我区丰富的药用资源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力保障,转化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动力,转化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强大支撑,现就加快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现代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医药以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独特的临床疗效、显著的预防保健作用和相对较低的诊疗费用,在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我区独特的壮、瑶等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取得了可喜成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基础逐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维护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对于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很多中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医疗与预防保健体系仍不完善,服务可及性仍然不高;基层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现有人才资源总体不足;产业发展滞后,产业规模和水平仍与资源规模不匹配,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明确提出,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发展以壮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中心。加快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水平,有利于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扩大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规模,使人民群众能够优先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有效发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发挥广西独特优势,提高竞争力,努力跻身于中医药民族医药西部强省(区)行列。

  目前,我区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区优先发展的医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内容。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和产业同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整合资源、繁荣事业、做强产业、弘扬文化为主线,以发掘整理传承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遵循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律,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产业化、国际化,全面发展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中医药民族医药。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服务。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坚持中西并重,共同发展。把中医药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在理论上相互借鉴和融合,实践上相互补充和结合,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协调发展。

  ——坚持继承传统,创新求变。把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在继承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加强自主创新,抢占产业制高点。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把政府规划、政策作为引导,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扶持等方面的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融合起来,科学谋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10年时间,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311”发展新格局,即形成特色优势突出、在全国及东盟有影响力的临床医疗、学科科研、人才培养三大体系,一个世界级药用植物园和一个千亿元产业,我区成为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面向东盟开放合作交流的新高地。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每万人口中医民族医床位4.5张,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2.4人,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民族医科。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建立一批重点学科、专科,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明显提高、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科技创新研发体系基本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20亿元,利税达到84亿元,新增直接就业1万人,新增间接就业10万人。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深化。

  到2020年,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每万人口中医民族医床位数、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拥有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名医、名科、名院,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的服务水平。建立一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开放共享创新技术平台,中医药民族医药研发水平、产业规模和效益明显提升,到2020年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利税达到200亿元,新增直接就业2万人,新增间接就业20万人。中医药民族医药进入西部强省(区)行列,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三、加快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一)建设高水平的自治区级壮瑶医医院。整合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优势资源,建立具有显著的中医药诊疗优势、独特的壮瑶医药诊疗特色和一流的现代诊疗设备支撑,综合实力居全国民族医医院前列的自治区级壮瑶医医院,发挥在全区的龙头示范作用。

  (二)加快培育中医民族医名院名科。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性中医民族医医院、中医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民族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

  (三)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合理配置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领域的重要作用。形成以中医民族医医院为龙头,以社区和农村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为辅助,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办好一所中医民族医医院。促进民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全面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中医民族医诊疗设施和中药民族药饮片,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五)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逐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研究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六)强化综合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在综合医院中设立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中医民族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鼓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机构成立相应内设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七)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培养一支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队伍,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建设,力争使每个地市都有一个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

  (八)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相关规定,制定我区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指标的统计、监测和通报制度。

  四、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学科科研体系建设

  (一)建立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壮医药瑶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制定壮医瑶医常见病诊断标准、辨证规范、临床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壮药瑶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壮药瑶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及疗效评价标准。开展壮药瑶药的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壮药瑶药质量标准建立的技术及应用研究、壮医药瑶医药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应用综合性研究,提高我区医疗机构壮药瑶药制剂质量标准水平。

  (二)切实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古典医籍、民间口碑资料、历代医家学术思想、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在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中建立名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研究和传承当代名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三)搭建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平台。遵循“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将现有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院所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综合性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研究机构。支持广西中医学院中医药科学实验中心建设,重点提升国家级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以及自治区级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研发水平。

  (四)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与进步。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纳入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力量进行攻关。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脑病、肿瘤、艾滋病等常见病、疑难病、重大传染病比较优势研究和中医药民族医药“治未病”预防保健等技术、产品开发。加大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壮瑶药制剂的力度,加强中药民族药(含海洋中药)医用及保健产品研发,扶持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研制和民间中医药民族医药研究。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实行同行评议,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项目、成果评价体系。

  五、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教育。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体系。支持广西中医学院开设壮医药和瑶医药专业、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更名大学和新校区建设工作。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遵循师承培养规律的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特别注重本土人才的培养。开展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名医和科技骨干培养。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自治区八桂学者、特聘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博士后培养以及院士后备培养工程,扩大和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小高地。重点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名医。开展“中医大师”、“名老中医”、“名中医”等评选活动。完善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进行奖励。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制定引导政策,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到基层工作的优秀人才,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建设一批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将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六、打造中医药民族医药千亿元产业

  (一)加快中药民族药制造业发展。优先支持我区中药民族药新品种的创新研究和名优大品种中药民族药成药的二次开发,出台医药行业整合、兼并重组政策,力争在短期内打造一批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成药知名品牌。支持重点中药民族药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升生产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创新水平。到2015年产值达到230亿元,力争2020年达到600亿元。

  (二)加速中药民族药材种植业发展。加强对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实现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进北部湾海洋中药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研究开发。加强中药民族药资源监测点、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中药民族药材储备机制。加大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建立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或极小种群保护小区,加快种质资源库和良种体系建设,发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种(养)与利用产业。结合农业、林业结构调整,建设中药民族药材种植(养殖)标准体系,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民族药材种植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到2015年产值达到50亿元,力争2020年达到100亿元。

  (三)推动中药民族药物流业发展。以中药民族药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物流配送,着力建设物流仓储,打造高效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区域性中药民族药材期货现货交易中心,加速中药民族药流通领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形成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中药民族药材、中药民族药成药交易市场和贸易平台。到2015年产值达到70亿元,力争到2020年达到120亿元。

  (四)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健康业发展。传承创新彰显中医药和壮瑶等民族医药特色的优秀文化,集医疗、康复、保健、养生长寿、生态健康旅游等为一体,打造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健康产业品牌。到2015年产值达到60亿元,力争2020年达到150亿元。

  (五)扶持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制造业发展。抓住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需求旺盛的机遇,逐步打造一批能丰富中医民族医临床诊疗手段、提高中医民族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诊疗设备,努力探索现有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的开发与创新,到2015年产值达到10亿元,力争到2020年达到30亿元。

  七、建设世界级药用植物园

  围绕国家中医药国际化和药用植物资源保护战略,加快药用资源保护力度,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推动产学研联动发展,着力推进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到2015年实现保存药用动植物1万种、腊叶标本20万份;在药用资源保育和良种繁育、规范化栽培、病虫害防治等关键技术等方面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建立国际公认的药用资源研究开发平台;依托西南濒危药材资源开发国家工程实验室,形成以中药材优质种子种苗生产、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为核心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体系。到2020年,建成在药用资源保护、科学研究、产业促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药用植物园。

  八、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一)大力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各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征,大力弘扬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的崇高医德和精湛医术,建设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打造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品牌,建设面向东盟,包含壮瑶等民族医药和东盟国家特色医药的传统医药博物馆。进一步发掘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旅游资源,建设一批具有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内涵的景点景区,开发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旅游产品。

  (二)努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普及。推动有关机构和学术团体广泛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普知识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文化艺术行业积极创作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文艺和科普作品。深入挖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理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宣传力度,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大力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广西道地药材、民族药总体形象宣传,提高广西中药民族药的知名度。

  (三)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继承优良传统,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九、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合作交流

  推动以东盟为重点的对外合作交流。支持定期在广西举办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打造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合作交流平台,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产业园区。积极拓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贸易,大力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产品出口,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在我区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走进东盟,走向世界。

  十、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

  壮瑶医药是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10年时间,实现壮瑶医药的全面振兴。对壮瑶医药基础理论、服务体系、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重点建设,突出民族性、地域性和实用性,全面提升壮瑶医药整体水平。培育一批壮瑶医药名医、名科、名院和名药、名店、名厂,形成以自治区级壮瑶医医院为龙头的壮瑶医医疗与预防保健体系、以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壮瑶医药产业体系,实现壮瑶医药跨越发展。

  十一、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

  2011—2015年,以解决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组织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示范建设工程、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创新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制造业优化升级发展工程、国家基本药物及重大疾病原料药广西基地建设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健康业建设工程、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确保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在近期取得实效。

  十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配强工作人员。自治区成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统筹协调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机构。

  (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规划和落实。按照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体现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要求,科学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到2020年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基本政策取向。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充分用好自治区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创业投资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保障区内外机构和企业平等参与所有经营性项目竞争和发展,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规定将中医民族医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中药民族药(含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合理调整中医民族医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体现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广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民族药品种。

  (五)强化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民族医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加强中药民族药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中医民族医名义的非法行医、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民族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将与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方法向企业转移,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成果的产业化。积极做好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