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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也是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全社会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村家庭、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创新管理,扎实工作,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全方位、综合性、制度化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普遍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成长环境有较大的改善。加快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制;倡导和完善“代理家长”制;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工作等。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生活有助、健康有保、安全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初等教育,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学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生电子档案资料库,发挥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主导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和情况报告、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团区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依托“妇女之家”和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做好儿童活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逐步增加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通免费亲情电话、设立亲情视频聊天室,有效促进亲子交流。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等部门配合。

  (三)逐步推进农村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和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相应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医疗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在农村全面落实0至6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政策,每年开展一次针对农村儿童的免费体检。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儿童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该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失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在农村建立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当地留守儿童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卫生厅等部门配合。

  (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力度,强化家长责任意识,普及家庭安全教育知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文明办、妇联等部门配合。

  (六)切实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农村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的整治和监管,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网吧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七)认真落实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获得社会救助,积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残联等部门配合。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全面的监护机制。各乡镇政府要督促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为家中留守儿童指定委托监护人及与委托监护人订立相关委托监护合约,并监督委托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妇联、关工委办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督促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二)建立完善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把学校、社区、家庭三方面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网络。要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公平对待农村留守儿童,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学校要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制定有效的教育办法,加强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三)健全完善有效的社会关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学校、村委会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共同承担留守儿童的教育责任。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情见面活动,使他们有更多更直接的交流。县、乡、村三级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建立校外活动场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基层,做好服务。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本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密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扶持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制定方案,加强考核。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总牵头协调,负责制定全区工作计划,有督促,

  有检查,突出重点,争取每年取得新进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自治区于每年12月底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 留守儿童△ 意见